《法庭规则与技巧研究》:
在法庭上,原告普罗太哥拉斯说:“如果我打赢官司,那么按法庭判决,被告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被告打赢了官司,那么按我们的合同,被告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因而,不论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被告都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被告欧提勒士也不示弱,他针锋相对地应道:“如果我打赢官司,那么按法庭判决,我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如果原告打赢了官司,那么按我们的合同,我也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因而,不论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我都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
由于对同一事物采用双重标准,普氏这个二难推理是有谬误的:第一个假言前提不成立。因为既然将问题诉诸法庭,就应以法庭判决为准,而不能在判决有利时就执行判决,不利时就不执行判决而执行合同。对普氏这个错误的二难推理,欧氏没有正面揭露其假言前提的虚假,而是构造了一个针锋相对的反二难推理。
欧氏的反二难推理与普氏的二难推理一样,也采用了双重标准,第二个假言前提不能成立。但他不是用这个反二难推理来论证自己不付学费,而是用来破斥对方的诡辩,驳斥普氏的二难推理。在破斥对方诡辩方面,欧氏的这个反二难推理还是很有力的。
(三)以人品、才能为据,回避实质问题
这是指在论证中回避论题的实质,而用对某人品质、才能的评价来代替对论题的论证。比如,某高校两位教师教学观点发生冲突,找到学校相关部门裁判评价,相关部门以某人是工农兵学员出身,而另一人是名校本科毕业为依据,裁判名校毕业的那位教师观点正确。这是典型的以文化层次高来证明他的观点是正确的。还有以某某人品德差或文化层次低来证明他的观点是错误的。这种以人立言、因人废言的做法就是以人为据。例如,以下议论就是典型的“以人为据”:“他检举我受贿,你们就相信吗?他的父亲坐过牢,他自己连大学也没有考上,是在夜大学习才混出个大专文凭的,据说他的大专毕业作业还是请人代笔的,几经周折才勉强通过。我看对这种德性的人,是不能把他的话当回事的。”这段话中,即使所说的有关“他”的情况全部属实,也不能证明他的检举不实,辩护者不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却用对他人品质或才能的评价来否定其检举的真实性,显然是无效的辩护。
(四)诉诸情感,转移视线
这是指用煽情的语言来唤起公众的某种情感以转移视线、逃避责难的诡辩术,这是辩护律师常用的伎俩,是一种“以情感为据”的谬误。如,某公司偷漏巨额税款,在法庭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辩解道:“我们承认少缴了一些税款。可是要我们补缴还要罚款,等于置我们公司于死地。我们公司可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啊!要是公司倒闭了,5000多员工就要下岗失业,如果他们下岗就连子女的学费也交不起了。谁能负得起这个责任啊。我们单位的职工,我比谁都更了解,要是他们连基本生活都失去了保障,那是什么事情都能干得出来的!你们要追缴税款,还要罚款,就问问他们同意不同意吧。”这种辩护,先是企图唤起人们的同情,然后又以“工人们什么事情都能干得出来”相威胁,这是比较典型的诉诸情感、诉诸公众的诡辩。
诉诸情感又叫诉诸怜悯,由于人们一般都有同情之心,在某些场合使用这种手段确实能唤起公众的同情。但是,论证和论辩是理性活动,所持论点应该“言之成理,持之有据”,而不是玩弄情感游戏。对付这种诡辩的办法是揭露其诡辩实质,唤起公众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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