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因果关系不确定的解决路径研究 以美国侵权法为考察对象》:
在否定了上述三种既有规则的适用可能性之后,加州最高法院详细阐述了应当让原告获得赔偿的政策理由:其一,这是妥当回应社会现实的需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具有可替代性(fungible)的商品,在此种商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能无法确认致害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但是“在这种反复出现的情况下,对因果关系以及责任规则进行某些调整可能是妥当的选择”。其二,这符合原被告之间的相对状况。原告就没有提供与因果关系有关的证据不存在过错;虽然证据欠缺也不能归咎于诸被告,但是他们将一种副作用推迟很多年才出现的药品投放市场这件事情本身就在制造“证明不能”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三,这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一方面,由于被告能够通过保险或者提高价格等途径分散损害,由其承担损害所带来的成本将影响较小,加州最高法院引用了Traynor法官在Escolav.CocaColaBottlingCompany-案中所发表的著名意见,即“损害的成本、时间损失或健康损害对于受害者而言可能是巨大的不幸,但对于生产者而言却是无关紧要的”。另一方面,被告在发现和防范产品缺陷以及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警示方面处于最好的地位.而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积极增进产品的安全性。
问题是,应当采用何种路径让原告获得赔偿?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可以通过修改选择责任的方式实现这一目的。法院还指出,以下状况确保了修改该规则而非“墨守成规”是妥当的选择:所有被告生产的药品化学结构相同,原告对无法识别实际致害药品的具体生产者不存在过错。加州最高法院所提出的解决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其一,通过诸被告中每家企业所出售的预防流产用DES占所有为此目的而出售的该药物之总量的百分比来衡量其各自生产了实际致害产品的可能性。其二,原告在诉讼中合并起诉了占妥适市场(appropriat emarket)显著份额的诸制药企业之后,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将转移给诸被告。其三,市场份额给法院在诸被告之间分摊(apportion)损害赔偿金提供了现成的手段。每个被告都将以其市场份额为限对判决的一部分承担责任,并且在原告满足了关于合并起诉的要求之后,被告们可以交叉起诉(cross-complaint)其他没有被原告起诉但他们能够声称可能提供了致害产品的其他DES生产商。
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其提出的解决方案将使每个生产者实际承担的责任约等于其自己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对应的赔偿责任。加州最高法院也没有回避司法实践中将会面对的确定市场及其份额的难题,但是法院认为,这些大体上属于证明问题,无法在本上诉涉及的审前动议阶段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加州最高法院并没有要求精确地确定市场份额,其指出,“难以准确地依其所占的市场份额在诸被告生产者之间分摊损害赔偿金并不会严重妨碍我们所采纳的规则。正如我们在'Sum-mers案'中就独立侵权人所说的那样,在无法准确地分割责任的情况下,'事实裁决者可以尽其所能地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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