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特别制度新论》:
(四)现代化侦查模式改变了预审在侦查中的功能
如果将侦查模式简单划分为传统侦查模式和现代化侦查模式的话,可以发现,当代中国的侦查已经初步进入现代化侦查模式。这一模式与传统侦查模式不同,表现出法治化与科技化的明显特征。法治与科技,在深刻改变侦查的方法与路径的同时,其实也改变了以讯问见长的预审在侦查中的功能。在传统侦查模式里,由于科技手段的匮乏,侦查对于侦查员主观经验的预判、嫌疑人口供或证人证言的依赖性很强,而这些预判或证据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大,侦查的主要难点在于查明案情与缺乏线索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先抓获嫌疑人,然后强化审讯工作,获取嫌疑人、证人的言词证据,再据此搜寻、固定实物证据,成为比较理想有时甚至是唯一的破案路径。这就是法学界常说的“以人到物”的侦查模式。预审讯问在这一模式里,常常不自觉地担当着侦查的支柱功能。
传统侦查的主要思路是先预判出嫌疑人,再找到嫌疑人、抓获嫌疑人,之后获得其供述。但是,人类具有趋利避害、自我保护的天然本性,多数嫌疑人明白自己交代罪行的后果,往往本能地进行抵抗。现代社会是崇尚人权与理性,渴求法治与自由的时代,人的主体性尊严受到极大重视,国家、社会已经不能自我确证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维护国家统治、维护社会秩序也不再具有“元价值”地位,案件真相也不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为了尊重人权,为了避免冤案,可以容忍在某些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中的失败。因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被写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之一,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自然也成为普适性的刑事司法规则。因此,当嫌疑人顽强抵抗、拒不交代之时,讯问只能停止。否则,就容易诱发欺骗、引诱、威胁甚至刑讯等强迫自证其罪的违法情形的出现。现代法治的理念与规则,限制了预审讯问的侦查功能。
所幸的是,上帝在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又打开了另一扇窗。大量高科技手段的引进,显著增强了侦查工作查明案情的能力。基因鉴定技术、数据库扫描技术、互联网管理监控技术、视频图像侦查技术、电讯监控技术等现代化侦查技术的广泛深入运用,以及特殊行业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交通产业的快速发展等,整个社会从刑事侦查、治安管理角度看开始回归熟人社会的状态,侦查机关获取犯罪线索与实物证据的能力明显增强,查找、抓捕嫌疑人的难度明显降低,但是限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找到、抓到嫌疑人的作用不再具有关键性,侦查的思路已经转换为即使没有嫌疑人有罪供述即零口供也能够向检察官、法官充分证明案情。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更加熟练地运用各种现代化侦查技术获取证据保全证据、更加缜密地打造证据链条证明犯罪。侦查工作已经从查明案情为主转为证明案情为主,从侦查员自己搞清案件真相(破案)为主转变为说服检察官、法官相信案件真相为主。预审讯问作为侦查手段的功能逐渐下降,而核实案情、监督执法、严密证据锁链等功能日益重要起来。显然,预审与侦查分离的格局与现代化侦查模式更加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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