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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0856032
  • 作      者:
    朱国华等著
  • 出 版 社 :
    同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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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国华,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导,华中师范大学商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兼职教授,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兼城市与产业法研究中心主任,同济大学商会行业协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厦门大学历史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后。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创造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主持课题如《行业协会信用能力的法律制度研究》、《设计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等国家、省部级课题十余项。著作((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研究》、《从金融危机读解经济法总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专利、标准与人才战略》、《社会资本在知识服务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以上海律师业为例》、《上海律师业发展战略》、《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研究》、《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学》、《国际金融法学》、《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专利、标准与人才战略》;在《管理世界》、《政法论坛》、EI&ISTP发表中英文论文80余篇。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二等奖,中国经济法学中青优秀论文一等奖。多项成果为省部级以上领导采纳。主要理论研究领域为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行业协会商会法、企业与公司法和法律职业研究;主要实务领域为公司法务、知识产权法务、金融证券法务、建筑房地产法务和劳动人力资源法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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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研究》特点:
  (1)《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研究》围绕“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研究”这一视角展开研究,试图从系统论的角度论证,行业协会要真正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比较优势,就必须围绕“行业协会信用制度”这一核心议题展开相应的制度构建。这在一定程度上发现、并填补了行业协会法律制度研究的这一薄弱领域。
  (2)行业协会信用的比较优势决定,行业协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柱,行业协会信用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但行业协会信用的比较劣势决定,若没有体系化的制度保障,行业协会信用的上述比较优势不但不能实现,反而还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
  (3)行业协会信用要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基础,该制度基础构成相应的体系。该体系由信用公示、担保、登记、评估、培训、归责原则、利益冲突规范、投诉处理、检查、保全、争端解决、惩戒、救济、免责、职业道德与纪律、涉外信用制度以及司法审查方面等系统构成。这在国内外研究中并不多见。
  (4)《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研究》综合运用的演绎研究、归纳研究、实证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方法,内在一致地完成了《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研究》的各项研究,较好地达成了《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研究》的研究目标。上述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研究》研究内容的契合,属于基于研究内容的研究方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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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研究》:
  (三)人员的专业性不强
  国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通过会员投票选举有威望的业主兼职或经社会招聘产生,其中不乏相当数量的律师、博士、专家等专业人才,这样一支队伍敬业、务实,熟悉经营、管理、市场和生产的种种情况,有能力胜任协会工作。而在我国,由于大部分行业协会的形成具有政府行为,在人员组成上也就不免存在安插离退休干部的现象。人员结构老化、知识结构松散、任职形式多数兼职的现状使得协会自身水平有限,严重影响其职能的发挥。
  (四)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局限
  大多数行会的工作仍局限于一般的行业服务,如调查研究、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教育培训等,而行业管理职能,如行检、行评,许可证发放的参与,行业资格的认定,对本行业企业开、关、停、并、转、卖的前期认证等职能都没有落实到行会职能上。行会职能的局限性也严重影响了行会权威为行内企业公认的效力。
  (五)行业协会的信用需重建
  作为在某行业中具有较高地位的行业组织应当在会员或社会中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较高的信誉。可是目前大多行业协会还做得很不够。因此,全面的信用重建非常迫切。行会在自律性方面的缺陷也很明显,主要体现在:一是自律规则欠缺严密性;二是自律规则存在规避法律法规、抵制正常行政管理的现象,三是以自律为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限制竞争,排挤外地区或新进经营者以及潜在的竞争者。
  行业协会在成长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或制定政府法规,尽快纳入法制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六)我国行业协会立法没有为行业协会信用培训功能发挥制定相应的规则支持
  我国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建设显得单薄。1993年至1997年,国家经贸委曾组织起草《商会与行业协会法》,但由于立法条件不成熟,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足,各方面认识尚不统一,形成“送审稿”上报后未能出台。目前仍然将行业协会视为一般的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管理,行业协会依法成立运行的主要法规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对于行业协会带有明显的市场性质的组织,在法律支持上显得不足。1999年,国家经贸委提出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对协会地位、职能及组织建设等作了初步规定,这对当时指导行业协会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这是单个部门的规章,缺乏权威性,所提职能难以落实。
  尽管如此,这些年政府有关部门对规范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仍做了许多工作。针对民间组织存在的问题,中办、国办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组部、民政部发出《关于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陆续制定了《委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分别制定了社团收取会费、税费征管等一系列文件。
  地方行业协会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不小的进展。面对上海市众多“洋协会”纷纷来沪安营扎寨,市政府和各行业协会极具紧迫感,市人大制定了《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大力推进政府转变职能,支持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温州、深圳均已出台行业协会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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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第一章 行业协会信用文献综述
第二章 行业协会信用:比较优势及其溢出效应
第三章 行业协会信用契约制度
第四章 行业协会信用公示制度
第五章 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制度
第六章 行业协会信用登记制度
第七章 行业协会信用评估制度
第八章 行业协会信用培训制度
第九章 行业协会信用责任制度
第十章 行业协会利益冲突规范
第十一章 行业协会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章 行业协会信用检查制度
第十三章 行业协会信用保全制度
第十四章 行业协会信用争端解决制度
第十五章 行业协会信用惩戒制度
第十六章 行业协会信用救济制度
第十七章 行业协会信用免责制度
第十八章 行业协会信用中的职业道德与纪律
第十九章 行业协会涉外信用制度
第二十章 对行业协会信用行为的司法审查
附录 《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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