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评论2015年第2辑》:
加之,我国的法制建设水平与金融业的发展还不能完全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出现了不能适应的一些问题。一是监管体制的弊端。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难以适应银行混业经营需要。现行金融法律主要以行业为主线,三大监管机构监管对象固定化,没有包括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没有涵盖从市场准人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二是监管方式的单一性。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决策机制,难以解决金融监管中潜在的冲突,人为地切断了资金融通的渠道,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不能实现完全有效的监管。三是监管重点不突出。监管过程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难以适应混业经营条件下的监管要求,对金融风险监管不够,为此,在新常态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维护金融安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要从多元化经营的特定角度探索建立针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政策框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通过完善“一行三会”分业管理体制、监管模式和监管重点,强化金融监管,同时要建立具有国内与国际、经济与金融、金融发展与调控等金融风险多维治理与管控的监管体系,为我国经济金融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一)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应从重视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十年来,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管理体制,对发挥各自专业监管优势、提高监管效率具有明显效果。但也面临着分业监管体制偏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审批,“一行三会”之间监管标准难以统一规范,容易出现监管漏洞、重复监管、相互争权或推诿扯皮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除加强传统业务监管外,强化了“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显示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银行理财以及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合作类交叉性业务领域风险可能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高度关注。截至2013年1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7.4万亿元人民币,超过信托业、保险业资产规模。目前许多交叉、跨业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越来越多,通过机构合并、业务重组等方式,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日益错综复杂。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越来越大,但却没有任何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能够综合评估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对现行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