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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0161
  • 作      者:
    李震东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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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震东,广东省清远市人。法学博士。参加工作至今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先后发表论文十余篇,并参编民商事审判专著三本。主要研究方向为破产审判理论及实务研究,曾参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的审理,并先后参与了广东法院系统审理的多家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大型民企的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现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二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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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破产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改变了传统的破产法以债权债务清理为中心的模式,向以企业拯救、重建为核心,并进行债务清理的双轨制模式演化。尽管如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中仍具有重要的地位。破产重整制度要实现维持企业延续,通过再建保持发展,促进经济繁荣的特殊优势,难以脱离众多债权人的支持。只有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新投资人之间建立起利益与共关系,才能共同致力于拯救企业的目的。这本《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分为五章,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致力于我国破产重整中各项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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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
  往往能够通过分红机制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及时获得巨额的利润,但公司对债务的清偿却并非总是保持积极的态度。这就出现了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不均衡的情况,而债权人作为外部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过程,甚至可能会因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而丧失保护自己利益的有效手段。这种不均衡性对债权人意味着极大的不公平。其次是股东可能会谋取私利。控股股东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可能会迫使公司从事对公司不利但对其有利的不正当交易,将损失转嫁给少数股东及债权人。最后是规避侵权行为责任。当股东为达到私人目的操纵公司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债权人因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措施,只能坐视自己遭受巨大损失,而股东则因有限责任而免于担责。
  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原因,各国公司法均设计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基本的保护方法不外乎三种,即公司事务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
  实际上这些方法不能完全做到对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例如,对于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他们在遭受损害前根本不知道公司的任何信息,他们也无法预防损害结果的发生。再如,对于那些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职工而言,在公司发生财务困境的时候,除了解除劳动合同,就只能接受破产清算事实。除此之外,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人往往也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难以评估交易的风险。尽管现代公司法还设计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适用仍然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总体而言,债权人存在着面临公司破产而债权难以清偿的风险,而公司法无法提供有力的债权保障机制。
  既然公司法难以提供优效质资源保护债权人利益,那么从民法的债权及其担保制度角度来看,作为对债权人利益主要保护机制的担保制度也同样难以实现这个目标。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证:根据现代经济学原理,债权人在与公司就债权债务问题进行谈判时,公司违约风险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双方交易的条件。公司违约风险越大,交易条件对债权人越有利;公司违约风险越小,交易条件对债权人越不利。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人来说,虽然公司为其债权设置的担保能够降低公司违约的风险及违约造成的损失,但担保物的价值仍可能低于债权总额,特别是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担保物的价值更会严重下降,债权全额实现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不仅如此,如何有效监控和防止公司违约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在重整制度产生之前,破产法作为概括解决债务人到期不能还债的法律,其根本宗旨是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也就是说,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适用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立法者考虑的是如何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分配给每个债权人,而不是每个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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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导论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第一章 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地位
第一节 债权人利益的衡平保护:历史的回归
一、美国立法的变迁
二、欧洲国家立法的特征
三、亚洲代表性立法的考察
四、经济变迁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范式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优势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固有价值
二、破产重整与民商法其他制度的比较优势
三、三位一体的综合比较优势
第三节 债权人利益衡平保护的意涵
一、利益博弈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则
小结

第二章 债权人的权利与限制
第一节 债权人重整申请权
一、我国债权人申请权的现状与问题:以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二、比较法上的解决思路
三、完善我国债权人申请权的基本构想
第二节 债权人重整程序转换权
一、程序转换的范围与债权人程序转换权
二、决定程序转换的基本因素
三、完善我国程序转换权的思路
第三节 债权人表决与受偿机制
一、分组表决与债权分类
二、各类债权的受偿顺位
三、司法实践疑难问题产生的思考
第四节 债权人权利限制:自动停止制度
一、我国自动停止制度现状与瑕疵
二、域外立法的经验借鉴
三、完善我国自动停止制度的路径
第五节 与债权人利益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债权人应成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
二、对新融资债权人的特别保障
小结

第三章 利益衡平的管理人运作机制
第一节 利益兼顾的管理人运作要素
一、管理人基本品格的要求
二、合理的管理人产生与更换制度
三、利益与共的继续营业机制
第二节 债权人视角下的管理人权利
一、经营权与聘任权
二、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三、监督权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权
五、撤销权与追回权
六、特别追回权
七、补缴出资请求权
八、重整人事权
九、融资的权利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的管理人义务
一、注意义务与诚信义务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管理人义务违反之后果
第四节 利益相关的管理人制度完善
一、授予管理人重整程序转换的建议权
二、授予管理人在紧急状态下的委托权
三、规范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四、有条件授予管理人取代债务人的权利
小结

第四章 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合理规制
第一节 自行管理之必要规制
一、自行管理权的取得
二、自行管理的条件
三、财产的合理使用与处分
四、自行管理的撤销
第二节 制定完善重整计划草案之要求
一、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协商机制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原则及其细化
第三节 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制度之构建
一、立法缺失及司法困惑
二、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比较法范例
三、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制度优势
四、我国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制度的建构思路
第四节 出资人与高管权利限制与调整
一、出资人权益的限制
二、出资人组表决机制的完善
三、高管转让股权的条件
小结

第五章 积极的司法运作机制
第一节 司法干预的利弊剖析
一、司法干预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可能性
二、司法干预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双重性
三、司法干预原则的正当性
第二节 积极的中立协调者与裁判者
一、程序主导权
二、重整事务的决定权
三、监督权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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