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正义:美国纽约州法院司法改革项目研究》:
(二)法院ADR的类型
1.中立评估。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听取当事人的简短辩论,作出无约束力、类似于法院裁判的结论,为和解解决纠纷提供预期的指导。纽约州法院大都设有该项目。
2.调解。州法院的调解有:背靠背调解(conciliation),当事人在中间人帮助下无须面对面协商而解决纠纷。促进型调解(facilitation),调解员较少强调调解或得出结论,而是组织公开或私下地交流,在人数多时作用较大。调解(mediation)是一个秘密、非正式的程序,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协商,确定焦点,澄清认识,寻求可接受的结果,维持相互关系。
3.仲裁。州法院大量运用仲裁。自愿仲裁(voluntary arbitration),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在简短地听取争议后作出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强制仲裁(compulsory arbitration),无约束力的对抗性程序,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要求法院审理。棒球或终局性提交仲裁(baseball/Final—offer Arbitration),当事人提交有金额的裁决建议,仲裁员根据案情选择更加合理的裁决建议而不改变内容。夜间棒球仲裁(night baseball arbitration),当事人提交金钱裁决建议,仲裁员不知道内容时单独进行裁决,数额与裁决最为接近的建议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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