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
本章参考文献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本章参考文献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遗弃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本章参考文献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原则
第三条保护计划生育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五条送养人的条件
第六条收养人的条件
第七条特别规定
第八条收养人数
第九条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限制
第十条共同送养与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当事人自愿
第十二条监护人送养的限制
第十三条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限制
第十四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收养的形式要件
第十六条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亲朋抚养例外
第十八条优先抚养权
第十九条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禁止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涉外收养
第二十二条保守收养秘密
本章参考文献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五条收养的无效
本章参考文献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解除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收养解除的条件之二
第二十八条解除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解除后的抚养费给付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本章参考文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三十四条生效日期
附录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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