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案例讲解与纳税申报(2015年版)》: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款费用确认过程中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借款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构建或者生产的,应当资本化处理,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了购建或者是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专门借款会具有标明借款用途的借款合同。一般借款是指除了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一般借款在借入时,其用途没有特指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借款费用必须在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里的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包括发生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和占用一般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该项借款的利息才可以资本化。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都不能开始资本化。比如已经向银行贷款且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活动也已经开始,但所有的物资材料都是赊购的,相关的工人工资也没有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出,固定资产建造本身并没有占用企业的借款资金,没有满足第一个条件,因此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如果为购建长期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长期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借款费用中的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购建成本或者生产成本;而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则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某一会计期间,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原因必须是非正常中断,如果是正常中断的,相关费用仍可以资本化。在实务中,一般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进行判断。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该停止资本化。预计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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