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参与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室编写。
★充实——运用**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条文。
★详尽——包含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内容全面、解读通俗实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燃煤、工业、机动车等新的污染源都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作了明确要求。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129条,其中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为了帮助广大环境保护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环保组织、排污企业、政法院校的师生以及普通大众准确理解和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工作人员,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从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等多个角度对反间谍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权威的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原则】
第三条【财政投入和地方政府责任】
第四条【考核】
第五条【管理体制】
第六条【科学技术】
第七条【企业和公民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布】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估、修订】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编制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五条【限期达标规划公开和备案】
第十六条【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向人大报告】
第十七条【限期达标规划评估、修订】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排污者污染防治要求】
第十九条【排污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排放口设置和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第二十一条【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约谈和区域限批】
第二十三条【监测制度】
第二十四条【排污者自行监测】
第二十五条【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监测设施、设备保护】
第二十七条【淘汰制度】
第二十八条【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
第 三 十 条【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举报制度】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煤炭使用方式】
第三十三条【煤炭洗选加工】
第三十四条【洁净煤技术】
第三十五条【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达标的煤炭】
第三十六条【散煤管理】
第三十七条【燃油生产要求和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合标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三十九条【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第 四 十 条【工业锅炉的环保要求】
第四十一条【燃煤污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绿色电力调度】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工业向大气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第四十五条【生产和服务活动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
第一百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海洋工作大气污染防治】
第一百二十九条【实施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3年9月10日)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2014年11月30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4年12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5年6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8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