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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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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女性法律维权手册:案例应用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1045
  • 作      者:
    孙才涛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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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哪些婚产是我的?

  女方婚前财产永远是自己的吗?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债务由谁承担?

  不知家底的女方,离婚时候如何主张财产?

  女性受到性骚扰,该如何维权?

  旅行中被强制购物,该如何维权?

  职场遭遇性别歧视如何维权?

  要生宝宝了,产假如何休?

  怀孕期间的职工享受法律赋予的哪些权利?

  医疗美容有哪些常见的陷阱?

  签订生活美容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美容机构内购买或使用化妆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减肥达不到承诺标准,可以获得赔偿吗?

  预交了美容费,不想继续消费了怎么办?

  遇到“免费美容”陷阱,如何应对?

  ……

  《生活必备法律丛书:女性法律维权手册(案例应用版)》通过常见问题解答、经典案例分析、重点法条解读并附录全部女性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多种形式,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透彻的解答,为广大女性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与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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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刘知函,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代理国内外商标申请、异议、驳回复审、争议、行政确权和侵权诉讼等案件,是国内能够提供商标代理、商标诉讼、版权登记、版权诉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全方位、高水准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专注于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多次参加恒大冰泉、稻香村、嘉宝莉、金丝肉松、滴滴打车、汉武大帝、“VEP”、德海制药专利恢复等等国内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显冬教授共同主编《生活必备法律丛书》,与他人合著《旅游维权实务与风险防范(写给游客一方)》、《影视法律规范与操作实务》等等多部法律图书。多次接受《法制晚报》、《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就法律专业问题进行的采访与报道。


  孙才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衡水武邑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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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生活必备法律丛书:女性法律维权手册(案例应用版)》是一本致力于面向广大女性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律教育的书籍。全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编通过具体的贴近生活的案例将法律问题融入其中,展现给读者,使读者能够在生动案例中掌握自己所需的法律知识;第二编通过对社会热点案件以及经典判例的分析和解读,让读者能够熟悉女性法律维权的司法过程,提高应对现实生活中侵权事件的能力;第三编收录了女性维权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法律文书范本以及全国主要的女性维权热线电话。本书从社会实际出发,语言浅显易懂,且整理了大量案例以及相关法律分析,对于普法宣传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面向广大女性读者,为其解答和分析了在离婚、就业、遭受性侵等多种情况下的法律维权途径和方法,有利于提高广大女性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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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哪些婚产是我的?

  小王和小兰是夫妻,婚后双方开了一家门面店,生意不错,两年之后,夫妻两人决定扩大规模,于是想把自己的这家门面店卖出去,另外购买另一间更大的门面店。经过反复的协商,最终小兰和小李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小李一次性支付全部的费用,小兰将门面店的产权证过户给小李。之后,小兰擅自用卖门面店的钱做首付,购买了另外一间更大的门面生产经营,小李则用自己买来的门面经营。一年后。小王见到原门面店所在位置的地价大幅上涨,后悔当初自己对于卖门面的事情不置可否,于是找到小李,认为门面是夫妻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未经过自己的同意因此是无效的,提出归还门面并增加适当的利息将门面收回。小李认为门店已经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且当初小王对小兰与自己订立协议没有异议,因此不同意退还门面。

  本事例中,法律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但是小王本人在小兰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小李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对于小兰与小李签订购房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小李搬进门面经营等,小王都没有提出过异议,而是看着门面现在的行情上涨了就想收回门面,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小李不用将门面还给小王。

  同时,本事例中小王认为“以前的门面是夫妻共同财产,小兰未经自己同意出卖门面的行为无效”,坚持要回自己的门面房的理由能否成立呢?这里涉及夫妻财产的归属以及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践中,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与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1)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应该注意以下成立条件: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 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第三,当事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做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对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以下的成立要件: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五,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第八,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既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既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九,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2.女方能否得到男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依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所以,军人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偿费、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以,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用等一次性费用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个军人20岁入伍,25岁结婚,30岁退伍,40岁离婚,在退伍时获得复员费用30万元。离婚时候该笔复员费用应该这样计算:先算出复员费用的年平均值,即70年-20年=50年,30万元÷50年=0.6万元/年。再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40-25)年×0.6万元/年=9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就是9万元,离婚时候的女方可以得到4.5万元。

  另外,在具体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男女平等。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将财产只判给一方,而对于有过错的一方不判决分割。第二,优先考虑女方利益原则。所以,女方在离婚纠纷分割财产时,应该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权。第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会先算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然后再进行分割,以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离婚时,哪些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男女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若要求分割,以下几个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处理结果:

  (1)看夫妻结婚时间。结婚的时间点对于认定存款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非常重要。如果婚前一方已经有非常大的一笔存款,婚后不久就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该存款属于婚前财产。相反如果是结婚在前,存款在后,一般法院会认定存款属于婚后双方共同财产,除非另一方举证证明该存款属于婚前财产。

  (2)看账号登记在谁的名下。法院处理银行存款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比如,女方提出在男方母亲的名下有一部分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男方母亲的银行账号,但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处理。一般会告知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

  如果钱存在了未成年的子女名下,在实践中关于该财产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夫妻双方同意该笔存款作为孩子的个人财产,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该存款进行监管;二是夫妻双方都同意并要求法院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关于孩子名下的存款一般容易发生不能控制的情形,如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能会将该笔存款取出使用或转移,如果出现这种问题你该怎么办?当你发现他将孩子的所有身份证原件(特别是户口本、身份证、护照等)和银行存折或存单私自隐藏时,你应当警惕,他有私自转移孩子名下存款的客观条件和可能。这时你不要惊慌,你可参考以下方式来处理:

  带上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的诉讼文书(或离婚协议书)以及证明你与孩子亲子关系的法律文件,与相关银行交涉。建议你提前写好书面的情况说明,要求银行不能再放款或者向你提供该账户资金的去向;如果他已将孩子的存款取出,你可要求他返还,若他不配合,你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看资金的来源。有证据证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其一,因为工作需要,你的账户内有单位资金走账。比如你是公司的出纳人员,则可能因单位的操作需要,有部分资金通过你名下账户进行流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资金流动比较频繁,资金在账户内停留的时间不会太长。若有证据证明这种情形,则该账号的钱款系单位的财产,而非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单位的资金是不能这样操作的,因为违反了会计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单位的违规,而使该财产的权属有所改变。其二,他代替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如果他提出这一主张,说是他人财产,不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应当要求他提供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足够证据,你可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三,他婚前财产出让所得钱款在婚后存入。也许在你的案件中,会发生他名下虽然有银行存款,但他提出该钱款系在你们结婚前即已存入,是他的婚前财产;也可能会提出该钱款系其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所得的钱款,该钱款系他的个人财产。对于女方来说,如果听到如此的说法,你首先需要求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或积极收集并向法庭提供证明该部分钱款系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如果他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则你可主张该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

  (4)看存款的时间。司法实践中,认定你或他名下存款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可以根据该存款存入的时间进行判断,在登记结婚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登记结婚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较大。

  (5)看账号开户是否在境内。我国的法院一般只处理大陆境内的财产,在境外的财产原则上不予处理,需另行在国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所以若该账号系在境外的银行,则该财产原则上法院不会进行处理,除非双方同意处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对双方在国外财产进行处理的个案。

  (6)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法院处理你们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你请求法院调查他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你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调取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证明他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你申请调查他在北京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100多元,但在1个月前,他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10余万元。除非他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10万的数额进行处理。

  4.怎么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前提就是双方签订一份婚前协议。一份正规的婚前协议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签订将会影响到婚后财产等多个方面:①婚前财产的认定,并保持其独立性,不因为婚姻性质而发生归属变化。②婚后财产的认定,婚后双方建立共同的基金,该基金为共同财产,并委托一方管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需要签订委托协议。被委托方不得擅自动用该基金,需要签订保值增值条款,投资亏损部分,被委托方自己需要填补进去。该公共基金部分在离婚后,将认定为共同财产,由该基金支出所构成的固定资产也是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离婚时需要将固定资产扣去折旧折算成现金价值,来进行统一计算。③房产证所有权可以写共同所有,但其实际所有比例,婚前由其各自实际出资比例构成,婚后由共同基金出资还贷,该部分可认定为共同财产。④婚后越轨行为规范条款,一方出轨,将对另一方支付多少的赔偿损失;同时需要定义出轨的含义,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出轨。⑤婚后一般行为规范条款,男方和女方分别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向对方支付赔偿费用,比如在男方家里,女方要充分尊重男方,不与男方父母发生任何冲突,同时男方应该保障女方的哪些权益;反之男方到女方家里也是如此。有一方违反该规定的,将支付多少赔偿金额。⑥其他比如教育小孩等等,各种事情,以后都可以通过增加附加条款来规范双方的婚后行为,这对于提高婚姻质量和安全感是很有帮助的。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他们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以便留给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费了好多周折。因此,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最佳时间上看,晚办不如早办,婚后再办不如婚前就办。

  那么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呢?一般会有以下流程:

  (1)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③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公证费一般为400元。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别小看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这个过程,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这个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这份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或者预交邮费后享受“邮递送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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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以案说法

第一章 如何维护女性财产权益?3

1.哪些婚产是我的?3

2.女方因婚姻受赠财产的归属?15

3.女方婚前财产永远是自己的吗?17

4.妇女的财产权受到侵犯,如何维权?18

5.丈夫给“第三者”的补偿费,妻子能否要回来?29

6.离婚财产如何分割?31

7.丈夫抢劫妻子也是犯罪吗?51

8.凭借“婚前财产公证”能否让前夫搬出房屋?55

9.离婚债务由谁承担?59

10.丈夫去世后,妻子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64

11.丈夫借钱资助自己的前女友,能否让他用“自己的钱”还债?65

12.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据哪些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67

13.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吗?70

14.不知家底的女方,离婚时如何主张财产?76

15.离婚时债务是否可以约定转移?77

16.信用卡透支未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79

17.离婚时丈夫隐匿共同财产,妻子该如何办?87

第二章 女性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94

18.女性受到性骚扰,该如何维权?94

19.美容不成反而成“丑八怪”,我该怎么办?103

20.旅行中被强制购物,该如何维权?109

21.在酒店浴室洗澡摔倒受伤,酒店有责任吗?117

22.妻子遭受家暴离婚后可以要求赔偿吗?119

23.乘坐客车受伤致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26

24.女人也会犯强奸罪吗?129

25.夫妻之间有“名誉侵权”吗?131

26.时装模特遇到肖像权纠纷该如何解决?133

27.妻子被丈夫婚内强奸,是否应该追究责任?136

28.维护女性人身权该注意什么?140

29.人工流产,丈夫有权阻止吗?153

30.村民强迫小娟与死者亲吻,构成侮辱罪吗?156

第三章 法律如何保护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60

31.职场遭遇性别歧视如何维权?160

32.要生宝宝了,产假如何休?164

33.结婚、怀孕就必须辞职吗?171

34.上班途中的车祸属于工伤吗?174

35.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如何确定?181

36.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多少经济补偿?185

37.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后发现在职期间怀孕,我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吗?202

38.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享受法律赋予的哪些权利?206

第四章 法律对女性的文化教育权益是如何规定的?214

39.父母不让自己上学,我该如何说服他们?214

第五章 医疗美容纠纷如何维权?217

40.什么是医疗美容纠纷?发生了医疗美容纠纷如何维权?217

41.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前,消费者应该尽量了解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219

42.医疗美容有哪些常见的陷阱?224

43.签订生活美容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227

44.在美容机构内购买或使用化妆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29

45.因受到医疗美容机构的误导而接受了手术,造成不良后果,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233

46.隆胸未达到预期效果,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34

47.没有合法资格而提供美容服务,是否构成欺诈?能否要求3倍赔偿?236

48.美容纠纷中的受害者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38

49.无资质而从事医疗美容并且未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39

50.由于整形美容手术造成容貌受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42

51.减肥达不到承诺标准,可以获得赔偿吗?244

52.预交了美容费,不想继续消费了怎么办?245

53.遇到“免费美容”陷阱,消费者如何应对?246

第二篇  典型案例

一、陈赫离婚案的法律问题评析251

二、行为人对妇女进行猥亵的,法院可以判决禁止其接触被害人258

何××强制猥亵妇女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58

三、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265

赵军、杨子霆冒充公安人员强奸卖淫妇女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65

四、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侵犯本村妇女合法权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应该认定为无效 272

徐志燕等12名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72

五、夫妻一方离婚时隐藏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请求重新分割财产280

晏丁香因原夫葛春辉在离婚诉讼中隐瞒预购房在离婚后取得产权并立遗嘱处分给后妻诉遗嘱继承人王良红归还该房一半产权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80

六、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司法中应当从严掌握288

张某等诉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88

七、采用抢婚手段强迫他人结婚,构成犯罪的,应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处罚297

肉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97

八、婚姻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撤销冒名婚姻登记305

左志平诉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305

九、非正常婚姻状态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314

孙某某强奸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314

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损坏,另一方在随即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可以同时提起财物赔偿诉讼321

梁三俊诉原慧莲离婚并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毁损的家庭财物案(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321

十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属无效婚姻327

杨小霞与张全荣因属三代以内姨表近亲结婚被确认无效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327

第三篇  常用法律法规与法律文书

一、法律法规汇编33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及重点条文释义33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59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65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371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7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379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89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92

9.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01

10.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403

二、常用法律文书范本精选 408

1.离婚协议书范本 408

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411

3.分居协议书范本 412

4.变更子女抚养权起诉书范本 413

5.民事起诉状范本 416

6.民事答辩状范本 418

7.旅游服务合同范本 419

三、女性法律援助热线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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