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明既是一种运用理性和逻辑进行思维的认识活动,也是一种实践活动;既从属于法律论证活动,又有自己独特的实践性特征;诉讼证明既是一种对话性、论辩性、交涉性的活动,又是一种说服性的活动,诉讼证明既有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参与和证明,又离不开法官的证据评价和证明评价活动。民事诉讼证明的方法论选择需要立足于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特点,从宏观到微观、从证明形式到证明内容、从哲学到法律论证理论、从逻辑到经验、从认识到实践、从中国到外国,从当事人到法官,全方位、多角度、有层次地展开论述和分析,具体地,民诉诉讼证明的方法论选择应坚持:多学科证明方法的交叉和融合;抽象证明方法论和具体证明方法的并用;理论理性之证明方法和实践理性之证明方法的协同使用;形式合理性之证明方法和内容合理性及可接受性之证明方法的同等关注;逻辑证明方法和经验证明方法的并用和互补;程序性证明方法和说服性证明方法的并行使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不同视角下证明方法的区别运用;自向证明方法和他向证明方法的协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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