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教育:法治实践的附加价值研究》:
据此可以区分四种原型:(1)高公共性且高契约性取向,即公民型。这一类人的特征是,在面对公私冲突、人我关系矛盾时能够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并以契约精神和方式处理这些关系。他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平衡的,作为个人,相互间强调平等。(2)高公共性且低契约性取向,即臣民型。这一类人的特征是,在公与官合一的文化中,面对公私冲突和人我关系时,因服从差序权力而能够牺牲个人利益;作为个人,边界是不清晰的,自我是被君王或国家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衡的。(3)低公共性且高契约性取向,即商人型。这一类人的特征是,在面对公私冲突、人我关系矛盾时不能够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但注重以契约精神和方式处理这些关系;作为个人,边界是清晰的,强调个人权利胜于强调个人对公共事务的义务。(4)低公共性且典型低契约性取向,即熟人型。这一类人的特征是,在面对公私冲突、人我关系矛盾时不能够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也不能以契约精神和方式处理这些关系;他们倾向将他人分为“自己人”或者“外人”,把各种社会和国家的事务分为“分内”与“分外”两种,是一种特殊主义的处理方式。作为个人,边界是不清晰的,完全不讲权利义务;而是讲自己人之间的亲密、责任、信任。该课题组根据上述理论构想设计了48题为编制公民性量表的测题,在北京市六个社区进行了抽样调查,在对上述调查数据从信度、结构效度、构念效度和效标关联效度等项指标具体分析后可以得出,该研究编制的“公民意识量表”能够较好地从“契约一人情”和“公共一私人利益”两种价值取向对中国人进行测量。换言之,这一建立在中国特定文化/历史/社会的框架基础上的公民意识测量工具,对于测量当前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具有良好的测量效度,既能测量出公民意识的水平,也能测量出公民意识与传统中国文化中其他主要社会身份意识的关联。这一建立在中国特定文化/历史/社会的框架基础上的公民意识测量工具很值得借鉴。沈明明等人还开展了当代中国公民意识调查并形成了大量非常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和分析报告。
至于公民意识教育,学者认识到,“作为‘塑人而为公民’的工程,公民教育的内容显然是综合而广涵的,但其中的公民主体性的培育、公民伦理的熏陶以及公民能力的训练等对于这种内容广涵而综合的公民教育而言无疑最具标志性意义”。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再到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其传承世界的名著无不显现着自由主义的光辉,其对公民主体性的培育功不可没。西方世界率先开展的资产阶级革命更是为培育公民主体性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和舞台,公民意识由此在公民脑海中生根发芽并迅速成长。因此,可以这样说,正是像文艺复兴运动这样的思想启蒙和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革命,开启和发展了西方世界的公民意识教育活动。在我国,20世纪初的西学东渐浪潮和新文化运动.同样开启了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运动。以梁启超、李大钊、鲁迅为代表的一批学者逐步认识到“改革国民性”的紧迫性,在借鉴西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公民意识教育进行了一定探究和思考。然而,对公民意识教育课题的真正研究肇始于改革开放之后。在现代化与全球化进程相契合的过程中,包括公民意识教育在内的公民教育成为理论和实践关注的重要领域。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展研究,形成了哲学、法学、伦理学、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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