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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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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82295
  • 作      者:
    郎胜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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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专业机构专家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

  本丛书是由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法律释义版本,准确反映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是理解适用法律的专业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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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撰写释义,详细讲解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并附有该法修订草案、历次修改审议报告、立法调研报告等立法资料和新旧条文对照表,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专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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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
  其二,规范的是以电子信息方式向自然人发送广告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通过电话、短信、传真,而且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应用软件等方式发送广告的行为。其三,向自然人发送广告必须经其同意或者请求,也就是说,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是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和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前提。
  二、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应当承担的义务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对本款规定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点:首先,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也就是说,必须明确、如实地表明发送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包括其名称(或姓名)、电话、有效邮寄地址等可以确定发送者真实身份的信息。其次,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实践中,一些广告主经常用群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大量受众发送电子邮件广告,接收者往往并不欢迎这些广告,却被迫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接收、读取和删除这些电子垃圾广告,而且由于发送者提供了错误或者虚假的回复地址,接收者无法拒绝继续接收,不得不继续受到电子垃圾广告的侵扰。针对上述情况,本款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也就是说,发送者应当保证接收者可以方便地拒绝继续接收商业性电子信息,如提供可以让接收者拒绝继续接收的标志、标识、有效链接、电话、地址等。接收者表示拒绝继续接收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发送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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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及定义】
第三条【内容和形式要求】
第四条【真实性原则】
第五条【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行业组织】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表述】
第九条【一般禁止情形】
第十条【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第十一条【涉及行政许可和引证内容的广告】
第十二条【涉及专利的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内容】
第十四条【广告可识别性以及发布要求】
第十五条【处方药、易制毒化学品、戒毒等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医药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九条【禁止变相发布广告】
第二十条【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第二十二条【烟草广告】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
第二十五条【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
第二十七条【种养殖广告】
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条件】
第三十条【广告合同】
第三十一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方的合法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广告涉及他人人身权利时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和查验、核对义务】
第三十五条【广告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三十六条【媒介传播效果资料真实】
第三十七条【不得提供广告服务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广告不得侵扰中小学生、幼儿】
第四十条【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
第四十一条【户外广告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垃圾广告】
第四十四条【互联网广告】
第四十五条【"第三方平台"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发布前审查】
第四十七条【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八条【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
或者转让】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和义务】
第五十条【授权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配合监管义务】
第五十二条【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四条【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虚假广告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布违反基本准则或者本法禁止
发布的广告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发布违反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或者未经依法审查的广告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布违反一般准则或者贬低他人
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的责任】
第六十条【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进
行广告业务管理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他人发送广
告、违法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
准文件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
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对公司、企业广告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拒绝、阻挠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公益广告】
第七十五条【实施日期】
第二部分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二、
一些国家和地区广告立法的有关情况
关于广告的界定
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监管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广告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广告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法律委、财经委、法工委联合座谈会听取对广告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广告法修订草案地方调研情况简报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处方药能否在专业刊物上作广告问题立法论证会的有关情况
北京市部分媒体座谈违法广告治理问题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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