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监管前沿文集》:
3.无担保债权人认为证券化能够提供最终价值
实证证据,以及证券化交易普遍不受禁止性誓约(negatlve_pledge)、限制资产销售合约以及类似其他形式的限制性契约(covenants)限制的事实,都从侧面说明无担保债权人自己也认为证券化能够(为他们)提供最终价值。首先看一下限制性契约。
传统上,无担保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会通过在贷款协议中订立限制性契约条款的方式对债务人企业施加不同形式的限制。这些限制性契约条款几乎总是包含有禁止性誓约,以限制公司发行担保债。相反,无担保债权人很少通过施加限制性条款来制约企业进行证券化交易:
我们经常需要在与贸易应收账款证券化相关的担保债和无担保债的限制性契约条款中找到方向。正如阁下所言,这些限制经常包含在限制财产留置与销售的条款中。我们在设立子公司(为允许公司实现其应收账款的剩余价值而需要这样做)时,或者在要求新设立的子公司成为担保债或无担保债的保证人(显然在证券化交易中不允许这样做)时也会受到限制。总而言之,本人相信阁下认为其他借款人更加偏好证券化交易这一点基本上是正确的。这可以从过去几年来禁止性誓约对证券化交易的适用例外的发展情况中看出来。不仅如此,有些限制性契约条款允许证券化交易,只要其收益再投资于企业的业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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