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逻辑经典译丛:论法律与理性》:
我们已经看到道德推理的复杂之处,尤其是,要发现一些没有争议的关于“道德善”的一般理论很困难。那么,人们至少可能找到一种应对侵权法予以规制的规范理论吗?根据卡拉布雷西(Calabresi)的思想(Calabresi 1970各处),侵权法应当以阻碍损害发生的方式加以安排,其目的不是把损害的所有成本都施加给损害制造者,而是要使那些处于可能令他人不造成损害的影响者负责。但是,人们因此就可将普遍威慑视为侵权法的目的吗?这当然不确定,因为人们无法在不进行任何推理的前提下排除以下观点。例如,恢复损害发生前的情形或对损失的正当再分配构成损害赔偿的独立目标(参见Hellner1972,321 ff.)。
那人们又怎能论证某些东西构成损害赔偿的终极目标呢?如果某人希望有超出个人直觉判断、他人思想印证以及语言使用描述之外的东西支持其推理,那他必须离开侵权法,去到更为广泛的一般道德理论中寻找答案。侵权法所构成的法律秩序仅仅是规制社会生活的复杂规范群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损害赔偿不可能与人类生活的其他领域失联而仅具单一终极目的。相反,人们必须对自认的侵权法目的进行论证。恢复原状、损失分配以及预防等皆可构成损害赔偿的目标,因为它们都有利于实现诸如满足人类偏好、促进社会实践以及正义等终极目标(参见第2.5.2节)。因此,关于损害目的之推理并不必然终结于侵权法内,而可能扩展至其外。同时,当我们接近道德基础时,这一推理必将结束。在法律问题“之后”,我们发现在上述第2章中所描述的道德推理及其复杂性。这样,法律推理“承袭”了道德的实践性,以及其情绪性与恣意性的部分,且所有逻辑合理性、支持合理性和论辩合理性因素都限制了这种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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