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理论与实证》:
3.关于口供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问题
本研究的样本全部来自于基层法院,但是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的刑罚实际运作总体上较为严厉。绝大多数被告人在诉讼中被羁押(约92010),被判处有罪(约99%)和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约91%)。从表4-2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来看,被告人是否认罪对审前羁押没有显著影响。但是,认罪对于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罚有显著影响。即使认罪者被判处徒刑,也更有可能被判处较短的刑期。总体上而言,我国被告人认罪还是能够为其带来刑罚“优惠”的。但是,从获得从轻处罚的幅度和可预期性角度而言,同美国的辩诉交易相比,还略显“抠门”。事实上,除被告人自首以外,被告人认罪后能否得到从轻处罚并不具有确定性,将近17%的被告人认罪后,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中对其表示从轻处罚。因此,正如前文所述,我国被告人如此高的认罪率不全是被告人对预期从轻处罚结果的理性选择所致,而是法律制度、诉讼结构、司法现实和诉讼文化综合作用所致。
我们的研究还揭示,被告人的户籍、年龄、性别、职业和前科等个人特征也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显著影响。其中,某些影响因素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所引起的,而某些因素则属于法律外的被告人个人、社会特征所引起的。前者如年龄、前科等因素,后者如户籍、性别、职业等因素。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有前科的被告人而言,尤其是构成累犯的,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本次研究结果证实立法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遵守。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户籍、性别和职业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因素,法律要求无论被告人的户籍、性别、职业如何,原则上都应当平等对待。“在理想的情况下,法律条文本身可以确定案件应当如何裁决,并且这些条文一般不涉及各方的社会特征。然而,……差别待遇是无所不在的。”在社会学的视野下,诸如被告人的性别、职业、户籍都是能够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因素。本次研究表明,户籍状况会对是否被羁押产生显著影响,因为有没有户籍会成为判断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时是否具有逃跑可能性的因素之一,所以外地户籍的被告人更可能处于审前羁押状态。
从案件的法律特征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来看,诸如共同犯罪、严重财产损失、审理程序(普通或者简易)、审前羁押、赔偿被害人损失都会对定罪或者量刑结果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应当说,该研究结果也是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政策的。例如,是否在诉讼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一直以来是法院酌定量刑的情节之一,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刑事和解的不断发展,其对量刑结果的影响日益明显。但是,我们也惊奇地发现,是否有辩护人帮助对于定罪量刑结果没有显著影响。这与西方国家的研究结论是相反的。这表明,虽然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要素,增强了刑事辩护权,但是从实践效果而言,辩护人的实际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案件的处理结果主要还是依赖于专门机关的职权行为。这是我们必须要正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诸多辩护权利在实践中无法落到实处所致。当然,导致辩护权无法落实,又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刑事辩护风险较高和自古以来形成的排斥辩护的文化有关。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而言,面对极高的有罪判决率,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所获得的实际好处,可能还比不上自己积极认罪悔过并配合调查所得到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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