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独特地位决定和制约着权利人对合法利益享有、使用和处分的可能性,体现了权利人对权利享有的资格、权利实现的能力和权力、利益指向、意志表现等情况的具体存在。它是权利人的一种自然的、天然的权利,也是权利人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最基本的能力,具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道德和伦理的性质。从逻辑层次上分析,自由权意味着权利人基于自己的权利依据,他能够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它本身不连带义务,也就是说,他有自由作出某种行为,就没有义务不去做这样的行为;如果他有义务作出某种行为,他就没有自由去做与义务内容相反的行为;人们不能对自由权本身提出义务;自由权是一种绝对权,只要无特定义务人普遍对此项权利不实施积极的消极行为,不妨碍权利人的行使,自由权就能得以实现。比如人们对自己财产享有的自由权(所有权),对人身享有的自由权,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和非法干涉的权利。自由权以自身为出发点,又以自身为归宿,在权利得到保障和顺利实现的情况下,不产生其他的法律关系。而一旦自由权的顺利实现受到阻碍,就只能诉诸司法程序寻求保护,这就会在自由权的基础上派生出请求权和诉权。因此,自由权是权利结构的核心和基础,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作为权利结构的第二要素,请求权自始至终与特定义务人的特定义务相联系。它存在于他人的义务当中,表明他人义务的存在,他人义务的内容就是请求的内容。当然,请求权不像自由权那样表明的是实实在在实体上的利益,请求权既可以是实体权利,也可以是程序权利。它既可以基于自由权被故意或过失的侵害受阻而产生,也可以因为自由权本身的伸缩而产生,后者主要指对自由权的确认或转移时对义务人的请求。一方面,请求权以自由权为基础,是对自由权的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当自由权在运行过程中受到阻碍时,它的实现也离不开请求权的存在。
权利结构的第三个要素就是诉权。诉权又叫“救济权”,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阻止权利人自由权的自由行使,或者侵犯其自由权时,权利主体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保护的权利。诉权在形式上是一种程序权,但在本质上又是一种体现实体利益的实体权利。因为诉权的实质在于胜诉,在于自由权的实现。站在一个动态的角度来分析,从“自由权”到“请求权”再到“诉权”这样一个运动过程的完整实现,才能体现一个权利的完美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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