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继承法(第六版)》:
若被继承人指定儿媳妇或女婿为受益人(Zuwendungen an Schwiegerkinder),而婚姻在遗嘱设立后废止或离婚的,同样适用上述针对非婚共同生活的解释规则。也就是说,对于儿媳或女婿的终意给予不以婚姻存续为条件。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正确地指出,被继承人指定儿媳或女婿为继承人的,不适用第2077条。
5.受益人不确定的情形
针对受益人存在疑问的情形,第2066—2068条、第2070—2073条规定了相应的解释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通过阐释性解释或补充性解释仍不能获得确切结论,且被继承人不存在相反意愿的,才能适用这些规范。
例如,若被继承人指定其法定继承人或亲属为继承人,但未作详细规定的,此时若通过解释也不能确定被继承人意图,即存在疑义,应认为继承发生时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为受益人。
若被继承人指定“子女”为受益人,且子女之一在遗嘱做成前死亡的,有疑义时,由受益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依照法定继承代替受益。第2068条的出发点在于,被继承人提到“子女”时,应包括已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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