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内容,《规范》第6条规定:“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关于基金种类,《规范》第19条规定:“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债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
关于基金募集,《规范》第20条规定:“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投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亦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至此,证券公司可以以设立直投子公司或直投子公司设立基金的方式全面参与PE投资。
(二)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合格的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符合法定及约定条件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依据该办法,证券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从理论上讲,客户与资产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基于此,无论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是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只要资产管理人获得客户的授权,即可在授权范围内选择投资方向、方式、标的等,其中包括选择将资管产品用于PE投资;于是,资管资产具备参与PE投资的理论基础。但在目前的实践中,监管层尚不能将资管服务完全契约化,而是往往会考虑众多现实因素,设定相对严格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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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汤进喜
★本书可以说是中国PE行业性文件的阶段性成果集大成者,由于实务操作资料选取翔实,本书既适合初入门者使用,包括基金筹组的团队、行业监管部门、募资机构、各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当然包括法务DD指南;同时书中还颇多“时令"内容.如司法争议的对赌协议、顶层设计中的国企改制、舆论和决策敏 MBO和经营者持股、正在兴起的股债结合投资以以及境内外PO中涉及的可变利益法律等,因此本书也适合精研者进一步研读,帮助升华。
——复星集团CEO 梁信军
★―部中国PE行业法律百科全书,实操中所遇到的大部分法律问题都能在本书中找到答案。
——中粮产业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李钢
★以中国法律为背景,系统分析私募基金操作实务;打破英文直译苑囿,以中文法律语言深入阐释核心法律文本,对中国境内的私募基金而言,本书具有很强的国情实操价值。
——启明创投合伙人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