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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导论: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之重述:a restatement for Kelsen's pure theory of law for professor Susan Ha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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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9089746
  • 作      者:
    李旭东著
  • 出 版 社 :
    山东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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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依据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GTLS),将其纯粹法学理论作一个系统的重述。凯尔森本人对纯粹法学的理论表述先后有过三个版本,在某种程度上《规范的一般理论》(ATN)也涉及到相关内容。《法学前沿论丛·法律科学导论: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之重述》以凯尔森自己的论述为基础、以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以上的知识准备者为理想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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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学前沿论丛·法律科学导论: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之重述》:
  通过强制措施来管理社会的方式,就是希望建立强制秩序。现代社会治理一定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从而以强制秩序来维护社会运行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行为边界,既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广泛的自由,同时又能够实现禁绝那些不应有的恶行,在社会治理方面实现善治。强制秩序的定义如下:
  (强制秩序)“凡设法以制定这种强制措施来实现社会所希望有的人
  的行为,这种社会秩序就被称为强制秩序。”
  因为法律必须要强制性地剥夺人们的所有物。当遇到反抗时,法律要有能力压倒各种反抗,从而最终仍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秩序。根据定义,法律也是一种强制秩序。
  (法律是强制秩序)“……违反这些本人的意志而剥夺他们的所有物,
  必要时使用武力。在这一意义上,法是一种强制秩序。”
  视强制为法律之基本要素的观点,并不一定要求在每件事情上面都体现出现实的强制。法律本身所提出的要求都以强制作为后盾,强制对于任何一件法律规范的实际遵守都发挥着重要影响,即使是潜在的、不容易被观察到的影响。在此意义上,法律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不同。
  (强制为法律的要素)“主张强制为法律要素的学说,并不指从属法
  律秩序者的实际行为,而指法律秩序本身,指法律秩序规定制裁的事实,
  以及正由于而且也只是由于这一事实、即由于这一特种社会技术,才使
  法律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区别开来。”
  2.惩罚技术优于奖励技术
  作为一种强制秩序,法律统治技术特别重视惩罚,虽然也有奖励功能,但惩罚技术绝对优于奖励技术。法律主要是防止恶行,因此惩罚技术优先于奖赏技术。这能使社会用最少的资源实现最佳的治理效果。与惩罚技术相比,奖赏居次要地位。
  (惩罚优先于奖励)“惩罚技术优于奖赏技术。……对奖赏的期望只
  有次要的意义。”
  与奖励相比,惩罚重在制止立法者不希望出现的事情;奖励则重在鼓励立法者所希望出现的事情。哪些事情不希望出现、应当消除、使用的社会控制成本最小,比较容易判断,法律治理的优势也容易体现。但社会希望促成的善的目标则可能会比较多样,需要投入较多的社会资源,这就不是法律所擅长的。这也是法律控制技术中,惩罚技术优先于奖励技术的原因。
  3.法律以垄断的武力实现和平
  作为强制秩序,必须使用强力手段。现代社会的特点是,只存在一种合法的强力秩序,即法律秩序。此外的强力秩序只能是非法的。一些社会中可能还会有局部的非法强力秩序存在;但以法律治理的国家已经没有非法强力秩序的空间,这时就实现了法律对武力的组织与垄断。
  现代国家通过法律实现了对使用武力的合法垄断之后,其他使用武力的方式均为非法,因而,社会中人际关系就都处于一种和平状态。这样,法律以自己独占强制、垄断武力的方式,在人们和社会中实现了和平。
  (法律是有组织的武力)“法律和武力不应被了解为相互绝对对立的。法律是武力的一种组织。因为法律对在人们关系中使用武力赋予一定条件,它授权只由一定的人并只在一定的情况下使用武力。……只有这个人,只有共同体的机关,才被授权使用武力。所以有人可能说法律造成共同体对使用武力的垄断。法律正因为这样做,才使共同体获得和平。”
  表面看起来,强制和武力均是容易受到消极评价的事物;可是,由于法律对强制和武力的垄断是对社会关系的巨大贡献,因而值得肯定。法律的和平是法律垄断武力的状态,虽然法律可能不使用武力,但法律在必要时却能够使用武力。这就是法律能够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原因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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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法学流派
导言
第一节 规范、事实与价值
第二节 规范法学与自然法学
第三节 规范法学与社会学法学
第四节 纯粹的法律科学

第二章 法律概念
导言
第一节 法律规范
第二节 不法行为与制裁
第三节 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四节 法律权利

第三章 法律人格
导言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法律上的人

第四章 法律体系
导言
第一节 法律秩序
第二节 基础规范
第三节 规范等级体系
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创造

第五章 法律与国家
导言
第一节 法学上的国家概念
第二节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第三节 一元论的若干问题
第四节 原书逻辑结构概略

附录1 法律概念的逻辑体系
附录2 纯粹法学理论示意图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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