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就业的社会政策研究》:
从本书所分析到的法规文本看,美国主要是一个推崇自由主义,关注形式平等的国家;但在对歧视问题的认识上,关注到了同样对待可能造成的差异影响。欧盟法律明确关注形式与实质两种平等,非常清楚地界定了间接歧视,即可能使弱势人群处于更为不利结果的一种对待方式。国际法虽然没有对间接歧视的规定,但强调了对女性的保护,是一种对结果平等的考虑;而且国际法还关注到人的选择自由和潜能的发挥,这应该是对平等的更高一级的追求。中国的法规没有关注间接歧视,但有大量的关于女性劳动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规定,所以说也兼顾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但其中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1)由于没有禁止间接歧视,一些看似中性、但实际上会伤害女性利益的规定即实质的不平等,就可能被合法化或不会被关注。(2)过多的保护措施也可能带来负面效应,首先会使用人单位的成本加大,因而加剧女性求职的难度①;其次,一些女性禁忌劳动的规定不仅为单位不招女性提供了合法化的借口,事实上也影响了女性选择的自由,而没有了自由的平等显然也不是真正的平等。所以有学者表示,特别保护女性的一些法律结果把女性推向了火坑,可能是一种隐性歧视。(3)政策追求的目标是“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这种以男性为标准的平等目标也是有局限的。
从招聘者和女性求职者的理解来看,虽然个别人提到保护和自由选择问题,但大多数属于强调平等竞争机会的自由主义观点,即停留在形式平等阶段,而且是亚里士多德的“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的人类的孩提时代。因为大多数人都认为男女天生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人应该不同地对待,“公平就业就是男的干男的行业,女的干女的行业”;“男女平等就业?就是各司其职嘛!我就觉得男女要定位好自己的位置,你说女的去找男的(工作被拒),就说人家歧视的,这是你自己找错位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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