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出现了一批新型企业形态,这些新型企业对传统企业法理论进行了突破并形成了挑战。在这些新型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被摒弃,资合企业和人合企业的区分被消解,公司与合伙之间的藩篱被打破,传统的企业法理论被颠覆。西方国家企业形态之所以有如此大幅度的创新,动力主要源于其自由主义及实用主义的传统,同时也是市场主体对成本与收益、效益最大化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新型企业形态的出现对以股份公司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了挑战,大型股份公司在现代社会已经略显不合时宜。我国长期奉行“企业形态法定化”原则,使企业形态在法律的供给方面捉襟见肘,与西方与时俱进的企业形态相比,表现出了明显的陈旧与固滞。在知识经济时代,我国既应当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完善,又要不断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既应当深化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又应当注重后现代企业创新机制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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