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律师实务》:
合并方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各种情况,履行这些情况可能动用真金白银,也用公允价计价。
甲公司全部使用非货币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存货等,全部资产的账面价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250万元;另支付手续费50万。那么,甲公司记录的长期股权投资数额为10300万元;但是,全部资产账面价与公允价值之差的2250万元(10250万元—8000万元),记录为甲公司的“利润—营业外收入”。反过来,如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存货等全部资产的账面价格1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250万元,那么,全部资产账面价与公允价值之差的750万元(10250万元—11000万元),记录为甲公司的“利润——营业外支出”。
这也是可以形成企业损益的。为什么呢?
因为会计准则第12条是这么规定的,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付出的资产,发生和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为账面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反过来还说这个例子,甲公司全部使用货币资产,按照11000万元的价格(含手续费)购买。那么,甲公司记录的长期股权投资数额为10300万元;而记录的投资数额与付出资产之间的数额之差,即700万元(11000万元—10300万元)则为我们一般称谓的“商誉”。
这里是实际付出的价格高于取得支出的公允价值,计为“商誉”为什么呢?
因为会计准则第13条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来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各种条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定为商誉。商誉由此而来。
无独有偶,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资产减值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有关规定执行。但是我们再看第三个,反过来第三个例证,它又变了一个样。甲公司全部使用货币资产,按照8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0300元,则甲公司记录的长期股权投资数额为10300万元,而记录的投资数额与付出资产之间的数额之差,即2300万元(8000万元—10300万元)记录为企业“利润——营业外收入”。
准则是这么要求,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该这么处理: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的净资产、负债等再进行复核,算错了没有?看错了没有?如果再算没错怎么办?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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