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科技决策支持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1.加大科技决策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最大的差距不是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程度,而是法律、法规执行是否到位。执行不到位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条文设计合理性不足;二是法律、法规条文执行过程中人为执行不力。因此推进科技决策法制化需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要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中的主体作用,通过精心设计企业参与政府科技项目决策的方式、规范、流程等,确保在既保证公开、公平,又保障商业机密不被侵犯的基础上,吸纳企业参与政府科技决策。进一步规范三审一决策过程中的专家评审环节,不断完善专家库的人员构成,在保障专家独立评审权力的同时,也加强对专家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专家评审的客观性、科学性。落实《科技进步法》规定,加强科技决策过程中专家咨询环节的作用。重大科技决策的制定和出台要吸纳更多的与决策相关的科技工作者参与,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探索通过听证会、众包等方式吸纳社会公众参与科技重大决策的方式方法,逐步将科技决策制定的参与面扩大到全社会与科技相关的各个领域。
2.完善科技决策工作制度和流程
目前,浙江省已经建立了科技决策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评审、验收等科技决策程序都已有详细规定,即使部分规划、政策、方案的制定流程未有单独成文,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仍按照“提出方案——咨询论证——选择方案”这一流程严格执行。通常是由相关处室单独或组织科技决策研究人员起草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论证、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多层把关最后由厅务会决策。但现行的科技决策工作制度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以科技政策的制定为例,可总结经验,按照不同情况整理出几类政策制定流程,供科技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选择合适的流程参照操作。如分以下几类:第一类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可直接完成科技决策过程的工作流程;第二类为处室牵头,研究机构提供方案,咨询、决策均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的工作流程;第三类为处室牵头,研究机构提供方案,由省科技咨询委、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等专家咨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决策的工作流程;第四类为处室牵头,研究机构提供方案,通过网络众包等方式对部分内容或全文问政于民,再经专家咨询论证,最后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决策的流程等。每一类都制订详细流程图,变成手册,讲求可操作性,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厘清权责关系。在落实某一项科技决策工作的时候,先确定按照第几类流程执行,确定后根据工作流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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