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
一、服务业分类标准
(一)北美产业分类体系
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和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1994年7月26日美国预算管理办公室宣布,三国同意开发统一的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NAICS)。1997年NAICS基本框架出台,作为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制定本国NAICS分类体系的基础。
NAICS分类体系采用六位线性分类编码结构,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部门、子部门、组、NAICS产业和国家产业五个层次。部门码为两位代码,再增一位形成子部门的三位代码,再增一位形成组的四位代码,再增一位形成NAICS的五位产业代码,再增一位则形成各国国家产业的六位代码。
北美地区经济经过多年发展,服务业所占比重逐渐升高,高科技企业越来越多,为此NAICS新增了许多新的产业类别,强化了服务业的分类。在NAICS 2007美国版分类中,服务部门、服务产业和新产业占比得到大幅增加,服务业被划分为16个部门,详见表1-1。
表1-1NAICS 2007美国版中的服务业分类
资料来源:美国统计署(2012)
(二)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
1948年联合国统计司开始设计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ISIC)方案。ISIC 4.0版于2006年统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09年印发。
ISIC是国际最具影响力的产业分类体系之一。联合国,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简称粮农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等国际机构均采用ISIC分类标准,公布和分析相关的统计数据。
ISIC体系分为四级结构,第一级为门类,按字母顺序排列编码;第二级为类,由两位数字编码;第三级为大组,按三位数字编码;第四级为组,按四位数字编码(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2009)。
ISIC 4.0版中共有21个门类、88个类、238个大组和420个组,其中服务业有15个门类,详见表1-2。
第一章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
表1-2ISIC 4.0版中的服务业经济活动类划分
(三)我国行业分类标准
我国政府于1984年首次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产业被划分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第三产业被划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流通部门,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服务的部门和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
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02年修订版中不再对第三产业划分产业层次,而是直接划分为15个门类。
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参照联合国ISIC 4.0版,依据我国近年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进行分类调整,形成20个门类,96个大类,服务业占15个门类,46个大类,见表1-3。
表1-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服务业的门类和大类(四)行业分类对比
ISIC和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第三产业都被分为15个门类,而NAICS的第三产业分为16个大类,多了一个“公用事业”,其中包括电力生产、传输和配送,天然气配送,水供应和灌溉、污水处理系统,蒸汽和制冷供应。根据美国统计局对NAICS的注释,“公用事业”属于服务业,而在联合国和我国的行业分类中被归于第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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