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林克现代内部审计:通用知识体系(第7版)》:
萨班斯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建立接受、保留和处理投诉,处理与会计和审计可疑事项相关的举报信息的程序。在安然事件中,一名员工试图提醒外部审计师或安然财务总监披露一些不当会计交易,但却被拒绝。审计委员会主导的道德举报职能为应对此类问题开辟了渠道。虽然不是审计委员会的常规职责,但是内部审计可以充当萨班斯法案会计和审计举报报告的桥梁。基于内部审计视角的道德规范与举报计划将在第24章介绍。
2.302条款:公司财务报告责任
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前,企业向SEC和投资者提交的财务报表一旦出错,负责签署报告的企业官员会辩解其不承担个人责任。他们会声称不了解具体情况,所有的错误或问题应由其下属负责。现在的要求大为提高,CEO、CFO或履行类似职能的签字官员必须对提交的年报和季报做出以下保证:(1)签字官员已审阅过该报告;(2)该官员认为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或误导性信息;(3)该官员认为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4)签字官员应当:对建立及保持内部控制负责;设计内部控制,以确保其能够获知报告编制期间企业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在签署报告前90天内的有效性;在财务报告中提供签字官员对截止报告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5)签字官员已向外部审计师、审计委员会和其他董事披露以下事项:所有影响财务数据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上的重大缺陷,并已将这些重大控制缺陷向公司审计师披露;在企业内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的舞弊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已在报告中指出其对内部控制评估之后,是否发生显著影响内部控制的变化,如采取的整改措施。
萨班斯法案对违规者处以罚金或监禁刑事处罚,签名要求使得有关公司官员感受到沉重的压力。公司官员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合规性。
个人签名要求引起了公司CEO和CFO的高度关注。企业需要建立详细的跟踪程序,以便签名者对采用的有效流程和报告结果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感到满意。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在其提交的财务报告上签字。内部审计能充当内部顾问角色,帮助高管层建立有效的流程。运用大量交叉索引的审计工作底稿模式就是很好的方法。表4.2提供的是高管人员披露的签字声明示例。该表并非正式的PCAOB格式,但展示了一种高管人员就其陈述如有错误愿担刑责的保证函体例。由于高管职位有风险,包括内部审计在内的服务人员需尽可能采取措施,以保证向高管人员提交的报告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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