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业务投融资实务》:
第六条公证和质押手续
一、本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到乙方确定的公证机关对本合同申请进行公证。
二、本合同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到相应的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登记以取得《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为准,《股权质押登记证明》由乙方保管。
三、办理公证和质押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甲方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批准和公司内部批准,且不违反甲方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甲方已经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三、本合同各条款均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甲方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质物上未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除因本合同及主合同设定外)及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全部支付给乙方以抵偿颐和地产或其指定第三方应支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回购溢价款。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双方一致确认,如果借款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乙方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况时,乙方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
(一)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物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主债权;
(二)依法将质物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主债权;
(三)依据本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偿付给乙方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质物处分收入不足清偿主债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及颐和地产补足差额部分。
三、甲方在此确认,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甲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四、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者保证的,不影响乙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甲方不得以此抗辩乙方。
第九条修改与补充
一、本合同生效后,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本股权质押项下的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主合同规定相一致。
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四、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各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实,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一方要求或不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或表示免除或减轻违约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有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第十二条通知
一、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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