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伤?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以及鉴定流程分别是什么?
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如何进行认定?
工伤认定需要遵循什么流程?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对于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算不算工伤呢?
试用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在校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就餐时摔倒能否算工伤呢?
离退休人员被返聘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工伤复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利用假身份入职,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呢?
职工“串岗”时受伤,能否按照工伤索赔呢?
职工在休息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
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能算工伤吗?
发生工伤事故后私了,还能撤销吗?
……
《生活必备法律丛书:工伤纠纷维权自助全书(案例应用版)》通过常见问题解答、经典案例分析、重点法条解读并附录全部工伤索赔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多种形式,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透彻的解答,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与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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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伤如何进行认定?
张某某于2013年8月在某建筑工地上班时左脚受伤,张某某并未在意,继续工作。下班后只到药店拿了点药进行外敷。第二天张某某给老板请假回家休息, 十多天后左脚越来越肿并形成血栓。最后转到大医院进行治疗,并进行了左腿高位截肢。医生同时诊断由于右腿已感染,也需要截肢。老板支付5万元左右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后期医疗费,并拒绝认可张某某受伤为工伤。张某某因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本人根本无法筹集到后期巨额的医疗费,张某某一家陷入困境。
工伤认定是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事实认定。它关系到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问题。将职工的人身伤害事实认定为工伤,则构成工伤事故责任,反之,则不构成工伤事故责任。
工伤认定分为广义、狭义的不同概念。广义的工伤认定,就是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就是说的工伤事故责任构成。狭义的工伤认定,是指对于具体的伤害事实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在这里所说的工伤认定是指后者。
工伤认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视同工伤者,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基础事实;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不属于工伤事故。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之点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为是工作时间遭受的损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视同工伤实际上并不是工伤,由于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利,将其作为准工伤对待,也就是视同工伤。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活动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8.工伤认定的内容都有哪些?
职工宋某系某国有钢铁企业的航车工,工作表现一贯较好。2008年10月8日夜晚,朱某值晚班(晚12∶00至次日8∶00)时突感头部疼痛,便乘工作间歇,从航车上跳到紧挨航车不远的一幢平房上休息,睡得迷迷糊糊时,忽听有人叫喊:“车间主任来了”。朱某听了急忙爬起来就走,却忘了自己是在平房顶上,结果一脚踏空,从屋顶上掉下来,当即昏迷不醒。经3个月的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近3万元人民币。3个月后,朱某出院,但留下严重的脑震荡后遗症,经常头痛、晕眩,且由于脊椎骨受损,腿脚活动也受影响。朱某认为自己是因工负伤,遂要求企业认定其为工伤并落实工伤待遇,为其调换工作。厂方认为朱某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内,但并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伤,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为朱某调换工种。朱某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属严重违纪,按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朱某在多次协商不能解决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认为:朱某在劳动过程中确有严重违纪的现象,但其负伤仍是在日常工作时间和场所内造成的,因而应认定为工伤。在多次主持调解无和解可能的情况下,经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①朱某负伤属因工负伤,钢厂应按规定落实其工伤待遇;②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朱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分为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一般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如果是属于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分为:①用人单位;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其期限是1年。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提出不是工伤的证据。证明属实的,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9.工伤认定需要遵循什么流程?
刘天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6年的工龄,上个月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不同意,说不属于工伤,刘天想申请工伤认定,那么程序该怎么走?
第一步:提交工伤申请材料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④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第二步: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三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步:中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第五步: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六步: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10.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14年6月,张某家需要装修房子,于是就找到横店某装修老板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装修协议,协议约定由李某包工包料装修房子,双方验收合格后,按约定结算费用。签订合同后,李某便雇用谭某等人来做工。但谭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摔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谭某要求李某损失,李某认为谭某是给张某装修房屋受的伤,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谭某于是便找到张某,但张某却认为自己已与李某签订协议,谭某是与李某发生雇佣关系,自己没有义务赔偿谭某。无奈之下,谭某将李某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包工包料装修协议属承揽合同,张某和李某间存在承揽关系。李某包工后雇请谭某等人前来做工,谭某等人按李某的指示完成劳务活动,二者存在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 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那么在工伤纠纷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劳动者也不是完全的免除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初步证据,包括:①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②存在事故伤亡事实,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亡程度等基本情况;③受伤部位等。《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在《工伤认定办法》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下面用列举的形式从工伤的几种情形分别分析其举证责任的分配。
1.关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劳动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为前提。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抗辩责任以及查证责任等多个问题。我国用人单位的用人现状、《劳动合同法》的执行现状,决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受伤职工对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的举证能力严重不足。因此,要求受伤职工进行举证,不利于对受伤职工权益进行保障。用人单位可以对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如果该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律规范,本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完全可以向工伤认定机关提交证据,证明该企业的所有劳动者都与其签订有劳动合同,在其用人名册中没有该申请者。与申请者相比,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更为严格。在双方举证基础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承担查证责任。因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认定部门并非单纯的消极、中立的第三者,不仅要对是否存在工伤进行认定,还负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当遭受事故伤害的人员系参与工伤保险的人员时,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存在着合理支配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因此,工伤认定部门不能简单地以用人单位未举证就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可以分为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申请阶段。申请人要举证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考虑到我国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即劳动者对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合适。但是申请人要证明其在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提供服务,即使不能证明,他也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明线索。对劳动者而言,证明标准是不太高的,只要其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现实可能性。在第二阶段,也就是用人单位的抗辩阶段。既然受伤职工已经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现实可能性,用人单位就应当提交证据对此予以抗辩。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可以采用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至少是优势证明标准,甚至是排除合理怀疑。在这两个阶段工伤认定部门都有查证的责任,因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是其法定职责,不存在居中中立的问题。
……
第一篇 工伤纠纷热点问题答疑解惑
1.什么是工伤?3
2.劳动关系如何认定?5
3.何为职业病,职业病与工伤的关系是什么?9
4.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以及鉴定流程分别是什么?12
5.何为工伤保险?15
6.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指什么?18
7.工伤如何进行认定?20
8.工伤认定的内容都有哪些?23
9.工伤认定需要遵循什么流程?25
10.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28
11.对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33
12.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算不算工伤呢?35
13.试用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36
14.在校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37
15.上班期间打架受伤,能按工伤处理吗?39
16.员工就餐时摔倒能否算工伤呢?42
17.离退休人员被返聘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44
18.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算工伤吗?47
19.如何认定工伤保险中的“突发疾病”?49
20.早退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52
21.职工工伤复发,该怎么办?54
22.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56
23.员工辞职当天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适用工伤赔偿?58
24.员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否获得工伤赔偿?60
25.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还能算工伤吗?62
26.员工没有乘坐公司指定车辆,出事故后能否要求工伤赔偿?64
27.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自行缴纳后可索赔吗?65
28.公司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吗? 68
29.利用假身份入职,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呢?70
30.工作期间上厕所摔伤,是否算工伤呢?72
31.下班后因为调解职工纠纷受伤,是否算工伤呢?74
32.职工“串岗”时受伤,能否按照工伤索赔呢?75
33.按照公司安排参加员工亲属葬礼受伤,是否属于工伤?77
34.确认劳动关系期间是否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78
35.劳动关系未确定的职工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81
36.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受伤,是否算工伤?83
37.违法发包,员工受伤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保险责任?84
38.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如何进行认定?86
39.“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必须同时符合?87
40.不属于员工或者近亲属的原因,导致耽误了工伤认定期限的算超期吗?88
41.酒后上班,受伤后能否算是工伤?90
42.员工被宣告死亡,能否申请工伤赔偿?92
43.公司提供了宿舍,但职工下班后回家途中发生事故,算是工伤吗?94
44.职工在休息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96
45.保姆在工作时受伤,能否适用工伤赔偿?98
46.非法用工单位如何赔偿“工伤”职工?99
47.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能算工伤吗?101
48.发生工伤事故后私了,还能撤销吗?103
49.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属于工伤吗?105
第二篇 经典判例解读
1.自行参加技术资格考试途中受伤,不能算工伤 109
王广云诉某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109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表述的“醉酒驾驶”,能否直接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作为事实证据使用?115
孙美凤诉鄄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115
3.出纳携公司票款回家路上出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122
吴小刚诉龙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122
4.职工在休假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129
王大宇诉莲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129
5.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并拒不举证的,法院会如何判决 135
中国(韩阳)上海明达中药饮片厂诉韩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135
6.工伤认定中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141
原建市青贸制冷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141
7.职工选择回家路线路途稍远,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认定中的合理路线?149
海天顾艺印染有限公司诉海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149
8.待岗职工在其他单位任职,出事故后由谁负责 158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158
9.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以事故发生之日还是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166
王满志与大丰市劳动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 166
10.职工为减少工作失误,擅自改制雷管导致受伤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176
刘自荣诉米泉区劳动局工伤认定案 176
第三篇 工商法律法规及重点条文解读
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重点条文解读 187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及重点条文解读 236
附录
1.工伤认定办法 247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5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76
4.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86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94
6.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307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309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313
9.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317
10.职业病目录 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