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术经典读物:国际法规则与中国适用》: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主体
一、国际法的特征和性质
(一)国际法的定义
1国际法的定义
什么是国际法?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学派的国际法学者都给出了定义,以概括国际法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这些定义各有侧重。
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苏联法学家和外交家童金认为:“现代国际法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向共产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其第一阶段为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的国际法,它是调整包括阶级性质不同的国家在内的各国间以及国际法其他主体间的关系,通过这些关系的参加者的协调意志制定的、并在必要时由各国单独地或集体地(包括国际组织在内)实施的强制加以保证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苏\]童金著,邵天任等译:《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页。中国国际法学者周鲠生将国际法定义为:“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周鲠生:《国际法》(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中国国际法学者王铁崖则认为:“把国际法看作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也就够了。”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综合以上观点的相同部分,考虑到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发展程度国家之间协调意志的反映,可以这样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它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或认可形成的,协调国际法主体之间意志,规范国际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名称的演变与确定
国际法是法律科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国际法的名称从产生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
古代罗马有市民法(Jus Civile)和万民法(Jus Gentium),前者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万民法不是国际法,它与市民法一样属于罗马的国内法,只是具有涉外因素,而且属于私法性质。经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5—前43年)开创之后,万民法逐渐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1625年出版了其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书中将“万民法”解释为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意志的法律。这一全新注解使“万民法”摆脱了国内法性质,奠定了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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