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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1748
  • 作      者:
    汪全胜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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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汪全胜,男,1968年生,安徽桐城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专业立法学研究方向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主要学术兼职有:中国法理学会理事,山东省法理学会副会长,山东大学威海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等;曾先后获得安徽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山东省教学名师、山东省“泰山学者”青年学术骨干、山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等荣誉称号。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宪政理论。近几年独立承担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1项,其他省部级项目10余项.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项、三等奖3项,其他各种科研奖励10余项;出版学术专著5部:《法律绩效评估机制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立法效益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立法后评估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中国行政管理》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一些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等转载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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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是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界定法的结构的,即法律文本的结构。从我国现行规范的法律文本来看,法的结构包括法的名称、法的题注、法的目录、法的序言、法的正文、法的附录这些内容,但法的正文还可以分为法的总则、法的分则、法的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法的总则结构从其内容与形式结合的角度来看,包括立法根据条款、立法目的条款、法的原则条款、法的效力条款、法的主管部门条款以及法的定义条款等;法的分则结构从其内容与形式结合的角度来看,包括权利条款、义务条款、奖励性条款、行政许可条款、行政强制条款、法律责任条款、救济条款、授权立法条款、准用性规定条款等;法的附则结构从其内容与形式结合的角度来看,包括法的解释权条款、法的过渡条款、法的生效条款、法的废止条款。当然,这里要说明,因为制定主体的不同、法所调整的对象不同、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法的性质不同等,法的结构就会产生这样的状况: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都具有以上规范结构,也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结构都具备以上列举的条款。在一些法律文本中,可以有部分结构缺失,可以没有一些条款,但没有或缺失并不妨碍法律文本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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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
  3.法的施行日期
  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了法的生效日期,我国现行法的施行日期基本上有两种:一是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法的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是同一个日期,如2000年《立法法》的公布日期是2000年3月15日,但施行日期为2000年7月1日。
  不过关于在题注中是否设立施行日期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在附则中已规定了施行日期,如果题注再写明施行日期,是一种重复。其实为便于尽快了解法的效力等级与时间效力,这种重复还是有必要,因为设立题注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查阅。另外,从我国的立法习惯来看,关于法的施行日期的设置也与法的公布日期相呼应,以明确法的公布日期与法的施行日期的同等重要性。
  4.法的批准(包括法的批准时间、批准机关)
  法的批准是指一定的立法主体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需经特定主体予以批准后才能生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经批准的法规范性文件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他立法主体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不需要经过批准程序。
  批准机关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如《立法法》第75条第1款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其第72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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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视法律文本的结构研究(代序)

Ⅰ 法律文南正文之前置篇
第一章 法的名称规范化
一、法的名称界定及我国现行法名称的结构形式
二、现行中国法的名称规范化的不足及缺陷
三、我国法的名称规范化的必要性及价值
四、法的名称规范化的构成要素
五、我国法的名称规范化设置的立法构想
第二章 法的题注设置
一、法律文本中题注设置的类型
二、法律文本中题注设置的内容
三、法律文本中题注设置的价值
四、法律文本题注设置规范化的构想
第三章 法的目录设置
一、法的目录范畴界定
二、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的功用
三、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的依据
四、现行法律文本中关于“法的目录”设置规范化的不足及缺陷
五、法的目录设置规范化的几点构想
第四章 法的序言设置
一、法律文本中“法的序言”的内容
二、法律文本中“法的序言”的价值与意义
三、法律文本中“法的序言”的法律效力
四、关于完善设置法律文本中“法的序言”的几点设想

Ⅱ 法律文本正文之总则篇
第一章 法的总则述论
一、法的总则概念的界定
二、法的总则的设计原则
三、法的总则规范结构的缺陷与不足
四、法的总则的规范结构设想
五、法的总则的语言表达技术
第二章 立法根据条款设置
一、立法根据范畴的界定
二、“立法根据”条款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及价值
三、立法根据条款设定的基础或依据
四、现行立法根据条款设定技术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三章 立法目的条款设置
一、立法目的及其条款的界定
二、立法目的条款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
三、法律文本中立法目的条款设定的功能
四、现行法律文本中立法目的条款设定规范化的不足及缺陷
五、法律文本中立法目的条款设定规范化的构想
第四章 法的原则条款设置
一、法的原则范畴及法的原则条款
二、法的原则条款设置的价值与功能
三、法的原则条款的设置依据
四、法的原则条款的司法适用
五、法的原则条款规范化设置的完善
第五章 法的效力条款设置
一、法的效力及法的效力维度的界定
二、法的效力条款设置的基本样态
三、法的效力条款设置在法的总则中的地位及意义
四、现行法的效力条款设置规范化的不足及缺陷
五、关于完善我国现行法的总则中法的效力条款规范化的几点设想
第六章 法的主管部门条款设置
一、“法的主管部门”的性质
二、法的主管部门设置的意旨
三、法的主管部门设定的依据
四、“法的主管部门”设定的实施困境
五、“法的主管部门”设置技术的完善
第七章 法的定义条款设置
一、法律文本中“定义条款”设置的必要性
二、法律文本中的“定义条款”设置的类型
三、“定义条款”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
四、现行法律文本中“定义条款”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五、我国法律文本“定义条款”规范化设置的几点构想

Ⅲ 法律文市正文之分则篇
第一章 法的分则述论
一、法的分则范畴的界说
二、法的分则的形式
三、法的分则的内容构造
四、法的分则结构的逻辑
五、法的分则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
六、法的分则的司法适用
七、法律文本中法的分则设置技术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八、法的分则设置技术的完善
第二章 权利性条款设置
一、权利性条款范畴的界定及类型
二、权利性条款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和意义
三、我国法律文本中的权利性条款的识别标志
四、我国法律文本中的权利性条款的问题剖析
五、我国法律文本中权利性条款设置的规范化进路
第三章 义务条款设置
一、法律义务与法律义务条款范畴的界定
二、法律义务条款的识别及其类型
三、我国法律义务立法之不足
四、法律义务条款规范设置的原则
五、法律义务条款规范设置的规则
第四章 奖励性条款设置
一、奖励性条款与奖励性规范的关系
二、奖励性条款在法律文本中的价值
三、奖励性条款在法律文本结构中的位置
四、奖励性条款的可操作性结构
五、奖励性条款设置技术的缺陷与不足
六、奖励性条款设置完善的几点构想
第五章 行政许可条款设置
一、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条款的界定
二、法律文本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置
三、法律文本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设置
四、法律文本中行政许可种类或方式的设置
五、法律文本中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的设置
六、法律文本中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设置
七、法律文本中行政许可条款设置存在的不足及缺陷
八、法律文本中行政许可条款设置技术完善的建议措施
第六章 行政强制条款设置
一、行政强制及行政强制条款
二、法律文本中行政强制条款设立的基础与依据
三、法律文本中行政强制种类与方式的设置
四、法律文本中关于行政强制程序的设置
五、法律文本中关于行政强制主体的设置
六、法律文本中行政强制条款设置技术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条款设置358,
一、法律责任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二、法律责任条款设置的现状与问题
三、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理念与原则
四、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依据与规则
五、法律责任条款设置的衔接
六、结语
第八章 救济条款设置
一、法律救济与法律救济条款
二、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济条款的地位
三、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济方式的设置
四、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济程序的设置
五、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济条款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第九章 授权立法条款设置
一、授权立法条款中设置的授权主体
二、授权立法条款中设置的被授权主体
三、授权立法条款设置的授权立法事项
四、授权立法条款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
五、法律文本中授权立法条款设置技术的完善
第十章 准用性规定条款设置
一、准用性规定条款及其性质
二、法律文本中准用性规定条款设置的目的与意旨
三、法律文本中准用性规定条款中法律规范的识别
四、法律文本中准用性规定条款援引的法律效力
五、法律文本中准用性规定条款设置技术的完善

Ⅳ 法律文本正文之附则篇
第一章 法的附则述论
一、法的附则范畴的界定
二、法的附则的立法价值
三、我国法的附则制定情况存在的问题
四、法的附则的规范框架
五、完善我国法的附则结构的构造技术
第二章 法的解释权条款设置
一、法的解释与法的解释权的界定
二、法律文本中“法的解释权”的主体
三、法律文本中“法的解释权”行使的效力
四、法律文本中“法的解释权”行使的内容或范围
五、法律文本中“法的解释权”行使的程序
六、法律文本中“法的解释权”条款设置的不规范及其完善
第三章 法的“过渡条款”设置
一、过渡条款的界定
二、法律文本中设置“过渡条款”的价值和意义
三、法律文本中“过渡条款”的适用模式
四、“过渡条款”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
五、法律文本中“过渡条款”设置技术的完善
第四章 法的生效日条款设置
一、法的生效日条款的内涵及其设立的意义
二、“法的生效日”规定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
三、“法的生效日”条款设置的基本模式
四、新法的“生效日”条款与旧法的废止条款的兼容方式
五、法的“生效日条款”设置技术的完善
第五章 法的废止条款设置
第六章 法的附件设置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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