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发展国际盟约(草案)>评注》:
里约会议所强调指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概念,是本段论述的根基之一。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实施计划》,也提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它进一步申明“消除贫困、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以及保护和管理经济和社会赖以发展的自然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根本要求”。
确认所有主体都负有尊重环境、预防环境损害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义务;
本段表述有双重含义。首先,它涉及所有的参与方:国际组织、国家、商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其次,保护的目标是环境的全体。在履行责任时,所有参与方必须避免对环境的损害(“尊重”)并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来保护环境,在需要的时候还应恢复环境。最后,“义务”这一术语不仅指的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且也包含法律上的义务。
承认消除贫困不仅是每个国家的首要责任,而且也需要一个全球的合作,以及一个综合的手段来处理各层次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和制度设计的问题;
本段介绍了数个在第11条(消除贫困)中得以体现并在第31条(消除贫困的行动)中得以细化的关键要素。这句话所蕴含的三层含义来自于早期国际文件,它们都基于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即贫困是一个全球性的巨大威胁,消除贫困对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言是不可或缺的。首先,消除贫困是每个国家的主要责任,必须通过国家政策和发展战略予以解决。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