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去哪儿离婚
忘年
南艺10岁的时候,被亲生父母遗弃在某地的劳动力市场,那时的哲源是一个刚复员的老兵,路过此地的时候,看见神情恍惚的南艺,便上前问明了详情,随后就带着南艺来到了当地的派出所,派出所最后将南艺安置在当地的一家社会福利院生活。而哲源就住在福利院隔壁的小区里。这一年哲源刚好21岁。哲源休假的时候,就会来福利院接南艺出去玩,当地的游乐场、电影院、公园,都留下了他们美好的记忆。时间过得很快,如白驹过隙。其实在南艺10岁的时候,就有一个梦想,就是自己长大后一定要嫁给哲源,而哲源对南艺也有种说不出的感觉,直到南艺18岁的时候,才发现这种说不出的感觉原来是爱。这一年哲源29岁,事业小有所成,是一家汽配城的董事长。相差11岁的两人,经过八年的等待,终于走在了一起,但是二人去当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的时候,被告知因为南艺仅仅18岁,虽然已经成年,但还不符合我国婚姻登记的条件,我国婚姻登记的年龄条件是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当然,这对于南艺和哲源来说,并没有什么难度,因为哲源知道有个办法,可以跨过年龄限制这道坎儿。这个办法就是去国外结婚。
于是,南艺和哲源借出国的机会,在某国举办了一场盛大的婚礼,按照当地的习俗,要经过佩戴双喜纱圈、洒水、拜神灵、铺床、守新房和入洞房等仪式。其中佩戴双喜纱圈预示着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洒水仪式,是要先点香拜佛,坐在软榻上,头部朝向指定的神位(多为东方),新郎新娘双手合十,虔诚地接受洒水的仪式,接下来便是拜神灵接受长辈的祝福,并由长辈馈赠新人礼物。铺床、守新房、入洞房等仪式结束后,一场盛大的婚礼也就此宣布圆满完成。南艺和哲源终于在众亲友的祝福下,如愿地结为夫妻。
婚后,两人暂时住在了该国,也像大多数新婚夫妻一样,生活在了一起,可在南艺心中那个美好的哲源并不像她所想的那么完美。因为哲源吸毒,吸完毒的哲源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疯狂、兴奋、歇斯底里,整宿不睡觉。最令南艺受不了的是,哲源不仅一个人吸毒,还喜欢邀请一群她不认识的人来家里吸毒,放着震耳欲聋的音乐,疯狂地发泄着。
最终,南艺选择和哲源离婚,但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南艺才知道,举办婚礼的那个国家,并不允许夫妻离婚,因此只好选择长期分居,与哲源签订了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我国驻当地大使馆予以承认和执行。但就在此期间,哲源因为吸毒后过度兴奋,导致车祸,酿成了车毁人亡的惨剧。南艺将以妻子身份继承哲源在国内的遗产,然而哲源的家人却以南艺和哲源未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为由,拒绝其继承遗产。
本案是一个关于涉外婚姻的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案例,下面将分别论述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在涉外离婚中的运用。
一、公共秩序保留
如果承认和执行南艺与哲源签订的长期分居协议,将与我国的离婚自由的基本法律原则相违背,根据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拒绝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
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问题,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的是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因为适用该外国法会与法院地法的重大利益、国家政策、道德伦理观念相悖或者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从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也延伸到承认与执行的领域。我国在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方面一贯持肯定态度,在承认和执行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本案中涉及的分居制度,是一些国家为了避免夫妻离婚,所采取的调整夫妻关系的一种特别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通过达成协议或者经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而得以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这种制度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的,如果承认和执行该分居协议将与我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因此,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不会承认和执行该协议。如果当事人要取得在国内的离婚效力,就必须向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提出离婚的诉求。
二、法律规避
本案中,确定南艺是否享有继承权,必须首先确定南艺和哲源的婚姻效力问题。而该案就涉及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法律规避指的是当事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原本应当适用的且对其不利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者避法的行为。
南艺和哲源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之时,因不符合我国的结婚实质条件,即南艺的年龄没有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龄,被婚姻登记机关拒绝予以登记。但二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选择在海外某国采用宗教的方式结婚。南艺和哲源在外国缔结婚姻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要避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法定婚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南艺和哲源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尽管依据婚姻缔结地法律,在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都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规避我国婚姻法而缔结的婚姻在我国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法律不予承认。因此,南艺也就无法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哲源的遗产。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去国外结婚的公民也逐渐增多,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对这种婚姻效力的法律使用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充分看出,进行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国内公民进行结婚,无论是在国内举行结婚仪式,还是在国外举行婚礼,都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不进行登记,其婚姻就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我国也就不会发生婚姻效力。
1.我想要离婚,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案情介绍
在一个午后,某社区居民叶女士打来电话向我们陈述了如下案情:叶女士是一位“80后”,与丈夫高某是经人介绍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的。婚后二人育有一女,由于高某重男轻女观念颇为严重,在生育女儿之后,便不顾“剖宫产四年内,最好别怀孕”的医嘱,诱使叶女士再次怀孕。但事与愿违,叶女士二胎又产下一名女婴。原本生育子女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对叶女士来说,却成了一场噩梦,在第二胎还是女孩的情况下,高某对两个女儿根本不管不顾,只是要求叶女士继续怀孕,直到生出男孩为止。叶女士至此对丈夫心灰意冷,认为高某只把自己当成生育的工具,二人之间根本没有感情。现叶女士想知道,她如果打算离婚,应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分析
在我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针对不同情况,具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通常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1)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假如被告不在户籍地居住,那么就要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情况下,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1)被告在国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失踪或者被监禁,可以在原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叶女士应当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我们来北京打工,可以在北京起诉离婚吗?
案情介绍
某外来务工人员给我们的热线打来电话,陈述了如下案情:陈某和刘某是一对外地来京务工的夫妇,来京务工已有五年,陈某在工地做泥瓦匠,刘某在酒店做领班。由于刘某经常接触许多公司的老总,所以逐渐地对做泥瓦匠的陈某厌烦起来,不是抱怨他不赚钱,就是埋怨他的衣着土里土气,总之,二人经常为琐事而争吵。老实巴交的陈某也意识到自己和刘某之间逐渐产生了距离,在多次争吵之后,陈某觉得再这样过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但刘某不同意离婚,所以,便向我们咨询,他可以在北京起诉离婚吗?
律师分析
在我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但是,现实中被告往往因为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而离婚诉讼又必须要求被告出庭,如果强硬地要求到被告所在地起诉离婚,又不太现实,所以,法律对此种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即如果被告不在户籍所在地,可以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中,陈某是可以在北京提起离婚之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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