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查程序研究》: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子法)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母法)的基础上具体规定、而非设定盘查权,前者合法性根源于后者,因此只要后者并无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那么前者自然无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质要求。准此,探讨我国警察盘查权是否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关键在于盘查权授权依据是否违背法律保留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能否对警察盘查权进行合法有效授权,问题可以进一步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设定盘查权有无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质内涵。
如前所述,法律保留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即形式性法律保留原则与实质性法律保留原则。就法律形式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即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由其授权警察实施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似乎不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但是从实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一样,都是组织法、而非行政行为法,仅能作为规范警察内部行为的依据,而不得依据组织法对外展开行政管理。然而,我国警察法是以组织法的形式授权警察对外行政管理的权力,这是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之实质要求的。亦即,根据实质性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干预公民基本权的行为必须通过行政职权法而非组织法予以设定。也就是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无权授予警察盘查权以干预公民基本权,警察盘查权尚需行政职权法的另外授权。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