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入门指南:经济学·法学》:
换句话说,一个人不能依靠任何“中立”原则来判定婚姻法是否应该是中立这个问题。这本身并不意味着当涉及婚姻时,国家的中立必须被抛弃。它仅仅意味着偏向实际中立的观点的正确性要得以主张;简单地说,“中立”起不到这一作用。
道德中立观的提倡者争辩说,我们社会最好的对政治道德的认识,需要法律在涉及婚姻时坚持道德中立。他们辩解说,“由于迄今为止还不能认识道德中立这一原则,其他关于政治道德的理解都是谬误,因而必须被抛弃”。
但是,请注意:法律应该对于婚姻——或者其他——恪守中立的主张,本身就是一个道德主张。法律应该恪守中立的主张并不是道德上中立的。正如罗伯特·乔治教授指出的,任何主张管辖婚姻的民事规定或者其他体制或实践应该道德中立的人们并非毫不动摇,而且该立场也不预示法律在决断相互冲突的道德观点时,应该中立。他说,很“明显”,在中立和非中立之间的“中立”,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B.隐私等
道德分歧作为社会事实能够并应该——甚至必须由谨慎的立法者从几个方面考虑到。但是谨慎的立法者将会考虑道德分歧而不屈从于道德主观主义。与在凯西一案中的美国最高法院不同,谨慎的立法者将会探索使自由能够并且必须建筑在客观道德规范之上的各个途径。
有的时候,法律借助宣布某一事情为个人隐私而绕过道德分歧。隐私意味着某一决定或者活动和法律无关。比如应该和谁结婚这样一个决定就与法律无关,完全不受其认可和谴责。你对配偶的选择就仅仅只是你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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