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城市社区权力秩序:基于社会空间视角的研究》:
那么这种即将到来的“相对有序”的空间遵循的是什么逻辑?表征出什么样的意识呢?
笔者认为,集体消费状况,尤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很好地表征出经济力量在与政府力量的交互作用中生产城市空间的过程和结果。这是因为空间分化原本就是缘于城市公共空间上的土地私有化或住宅化和保证本体性安全的需要以及支配性利益/空间和城市发展的逻辑,并体现出市场的偏好(潘泽泉,2005(01):67)。因此,要考察社区的权力秩序,就必须了解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就必须要了解中国城市的土地使用制度和房地产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接管、接收了旧政权占有的城市土地以及外国资本家在华的大批城市地产。1951年,根据政务院的规定,又在全国各个城市里没收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及反革命分子在城市中的一切土地。对以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占有的城市土地,则国家通过对私营企业的厂房、仓库、商店、办公用房以及职工宿舍所占有的土地进行核资以后,土地价格作为资本的一部分由国家向资本家支付定息。至于城市里的其他私有土地,则可以买卖、出租、入股、典当、赠与以及交换(顾朝林,2004:548-549)。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使用费或租金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应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企业缴纳租金或使用费。”同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几个问题的综合答复中也规定:“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及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时,由当地政府无偿拨给使用,均不必再交纳租金。”
通过这一系列的举动和规定,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土地国有制度确立起来,绝大部分土地按照社会主义工业化生产的原则划拨给单位,就此,就业、工作、生活“空间凝固化和一体化”,形成了城市土地的单位割据。由于土地被排除于企业成本之外,大量的工矿企业选择在靠近市场的城市中心区落脚。此外,军队大院也占据了大量的城市土地。以北京为例,“城外西郊,大幅土地一下子被部队分完了,形成了一个个大院……形成了谁盖楼中央就拨钱,谁就'跑马占地'的现象”(魏立华、闫小培,2006(02):16-18)。如此一来,涵盖了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的封闭性的单位占据了城市中心最有利的位置。这种空间安排至少投射出了两个结构性问题:第一,单位表征出的政府的自上而下的控制关系在整个城市空间秩序中处于支配地位;第二,中国城市的空间势态是由横向的单位割据的格局决定的;单位分化代替了城市空间分化(即是说,政治力量的强制性安排覆盖了/扭曲了经济规律的运行)。
这一时期,城市居住空间的结构(或日单位的空间结构),主要受到外部矛盾性的影响。这是因为单位内部分层现象比较少,空间结构的内部对立性并不明显;而产业结构对单位的限制作用却非常强烈。这导致城市的生产空间压抑了生活空间,即政治秩序压抑了经济秩序和社会/文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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