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界定与构成要素
闫真宇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①。这是现有文献中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仅有的定义性表述。这一表述实际上是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界定归结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由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术语指称的复杂性,因此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这一术语在含义上的复杂性。
根据前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分为三个层次,相应地互联网金融风险这一术语所指也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金融”,因此,凡是涉及互联网的金融风险都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表1—1中A、B、C、D四部分金融业务所涉及的金融风险,这是最广泛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含义。
第二层次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又分为两种含义:一是机构法界定的互联网金融,在这种含义下,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非传统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引发的风险,这种含义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是目前大多数文献所谈论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二是业务形态法界定的互联网金融,在这种含义下,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使用大数据等互联网新技术开展金融业务所引发的风险,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都可能涉及,这种含义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在现有文献中讨论得很少。
第三层次是纯粹的互联网金融,这一含义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非传统金融机构以大数据等互联网新技术开展金融业务时所引发的风险,这一含义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在目前实际上并不严重,还远未充分暴露,因此也很少研究。目前的大部分互联网金融风险实际上发生在B领域,即互联网金融企业跨界涉及传统金融业务而导致的风险,它并非是纯粹的互联网金融D所具有的风险。
风险的根源在于不确定性,其核心是损失。风险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可以指任何主体在面临不确定性时遭到损失的可能性。如在黑暗中飞行的蚊子面临被蜘蛛网捕获的风险。开展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使得中国传统国有金融机构面临失去垄断地位的风险;民营资金借助于互联网金融进入金融领域,使得中国政府面临失去金融垄断控制的政治风险。中央银行发行货币,使得社会面临通货膨胀的风险;金融当局加强监管,使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法律风险,也使得社会面临金融压抑的风险。“黑客”进入互联网数据中心,修改数据,使得投资者的资金和隐私信息面临风险,等等。
风险必然意味着损失的可能性,而这种损失分为两种,一是既有利益的损失,二是潜在利益或剩余收益的损失,或称机会损失。两个人赌博,每个人都有赢钱或输钱的可能性,输钱是既得利益的损失。一个人本来可以通过P2P平台将钱贷给另一个人,双方都有好处,但假设P2P平台的交易被取缔,结果对于双方都有好处的交换不能实现,产生了对于社会而言的潜在利益损失,或社会机会成本损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传统银行的存款减少,这是传统银行既有利益的损失;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加强,可能由于金融压抑导致社会本来可以获得的、潜在的资金交易的剩余收益不能充分实现,从而导致社会的机会损失,这是一种潜在利益的损失。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安全技术的漏洞,使得“黑客”入侵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这是投资人既有利益的损失;同时使得其他投资人不敢再将资金投在互联网平台上,使得本来可以存在的资金交易带来的潜在剩余收益不能实现,导致互联网平台和其他投资人的潜在收益损失。
任何风险损失必有承担的主体。风险承担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利益集团、社会,甚至世界经济整体。社会是虚拟的经济主体,当我们说社会遭受损失时,是指多于一个人、多于一个企业、多于一个组织机构受到损失。
风险来源于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与确定性相对。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有自然原因与人为原因两类:自然原因,比如说可能发生地震也可能不发生地震,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人为原因,比如说借款人可能主动还款也可能拖延还款甚至逃避还款,这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道德水平,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
综合上述分析,风险具有以下要素:损失、损失的承担主体、导致损失的原因、损失发生的概率。因此,当我们说到风险时,一定要具体指明谁承担风险、损失是什么、导致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原因是什么,否则泛泛地讨论风险将不得要领。而风险的类别,主要就是根据风险的要素来进行划分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