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企业上市、融资环境保护尽职调查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121905
  • 作      者: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
  • 出 版 社 :
    中国环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收藏
内容介绍
  为规范上市、融资环境保护尽职调查工作,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将从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方面编制环境保扩尽职调查系列丛书,《企业上市融资环境保护尽职调查系列丛书:企业上市、融资环境保护尽职调查法律法规制度汇编》收集、归纳、整理我国上市企业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标准共150余项,可供证监会、保监机构、上市企业、环保评估、咨询机构等单位人员在开展上市企业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时使用。
展开
精彩书摘
  《企业上市融资环境保护尽职调查系列丛书:企业上市、融资环境保护尽职调查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环境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2013]8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
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1号)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关于解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复函(环函[2005]504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第三章 污染物达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4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四章 总量控制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
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3]1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造纸和印染行业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10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第五章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1]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23号)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

第六章 矿山生态保护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第七章 清洁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第八章 环保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
第九章 环境风险管理
第十章 上市环保核查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参考文件(原上市环保核查环保部门规章)
附录 通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目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