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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法律工具箱:法律条文·流程图表·案例要旨·文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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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60958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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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读者打造最实用、最便利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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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法律工具箱:法律条文·流程图表·案例要旨·文书应用(2015最新版)》涵盖民事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90余件。总结各类实用图表,提炼法律流程图,收录相关文书范本,添加应用指引,大大提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效率。对重点法条进行权威解读,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配套注释。收录各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提炼裁判精华,厘清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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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3-7条。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本条已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原条文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本法的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通意见》1;《继承法意见》1、2、45。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通意见》4-8。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合同法》第47条。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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