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深圳房地产政策一览
2014年8月29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解读:该规定取消了住房消费提取后留存1个月缴存额的限制和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前应已缴存12个月公积金的限制。此外,该规定还表明深圳对职工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公积金贷款实行首付两成的优惠政策,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三成,而公积金贷款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9倍。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改善型需求,使用公积金贷款实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六成的政策,公积金贷款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5倍。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家庭为90万元。
(八)珠海房地产政策一览
(1)2014年5月5日,珠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发布印发《珠海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办法从多个方面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并对房源筹集及建设、规定政策、支持租金及租赁、管理准人、退出和责任五个方面做了说明。
(2)2014年8月15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印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读:该办法表示,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采取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方式。其中一级高层次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2000元租房补贴,二级高层次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1700元租房补贴,三级高层次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140O元租房补贴,青年优秀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500元租房补贴;一级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可享受100万元购房补助,二级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可享受60万元购房补助;人才周转住房建设坚持“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的原则,对租住者实行租金优惠,限价租赁。
(3)2014年10月20日,珠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发布《珠海市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住房补贴)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信息。该规定主要就住房补贴的提前领取条件、住房补贴资金提取使用的条件、住房补贴资金提取使用的审批办法三个方面做了补充说明。
(九)佛山房地产政策一览
(1)2013年11月8日,佛山市住房保障网发布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解读: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该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将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该细则就公租房管理的职责分工、规划建设、用地安排、资金筹集、申请条件等方面做了说明。该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同时具备申请人家庭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这些条件,以及另文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人才。
(2)2014年2月20日,佛山市住房保障网发布关于印发《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调房暂行规定》的通知。
解读: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高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了该区公共租赁住房调房的相关流程及要求,达到了切实解决保障对象的实际困难的目的。该规定指出,公租房承租人若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或视力残疾、行动不便的或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调换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同一户型面积相近的公租房。公租房承租人家庭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调换公租房。
(3)2014年11月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解读:该办法阐述了商品房出租登记备案制度。该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双方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若违规出租商品房屋,最高可罚3万元;同时规定厨房、卫生问、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新颁布的该办法有望调解出租双方矛盾纠纷,其中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商品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租赁商品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对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商品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该办法还规定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若承租人转租商品房屋,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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