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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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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集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5723
  • 作      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办公室审定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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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权威力作!第一时间解读相关法条演变过程,指导民事诉讼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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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2015年2月4日正式发布施行。以此为契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办公室编写审定了本书,以最新民事诉讼法和其司法为主体,附相关拓展内容,以期指导民事诉讼审判实践。
  《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集成(含2015最新司法解释)》内容丰富、编排合理,包含最新最权威的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正式文本,对文本的导读,及作者精心提炼的条文主旨。并附有详细编排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新旧条文对照表,帮助读者深刻理解相关法条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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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抗诉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四百一十九条【再审检察建议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二十条【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对因检察监督再审的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第四百二十一条【抗诉案件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百二十二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入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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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核心法规速递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要点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新旧条文对照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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