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权
第七条审理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调解原则
第十条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辩论权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变通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审判长
第四十二条评议原则
第四十三条依法办案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情形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权人
第四十七条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五十条和解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和反诉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四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调查证据
第六十五条及时举证的义务和逾期举证的后果
第六十六条证据收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十八条法庭质证
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明
第七十条书证、物证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
第七十二条证人作证
第七十三条出庭作证及例外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的启动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
第七十九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第八十条勘验程序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期间种类与计算
第八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简易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委托与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对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条对被监禁、被劳教人员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程序及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
第九十四条调解的方式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
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
第九十九条调解无效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诉讼中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程序和形式
第一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答辩状提出
第一百二十六条权利义务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第一百二十八条告知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条法院调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三条开庭准备程序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三十五条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庭前准备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撤诉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中止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终结诉讼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六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
第一百五十八条起诉方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第一百六十条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方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受理上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范围
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上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二审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撤回上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范围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级及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九条特别程序转化
第一百八十条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起诉与受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限与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
第一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判决撤销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管辖与申请
第一百八十八条医学鉴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代理人、审理与判决
第一百九十条判决撤销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管辖与申请书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撤销判决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与管辖
第一百九十五条裁定与执行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与管辖
第一百九十七条裁定与执行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二百零一条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检察院的调查权
第二百一十一条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检察员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支付令申请
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终结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适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告及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停止支付
第二百二十一条申报票据权利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示催告判决
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起诉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根据、管辖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机构、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
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承担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
第二百三十四条调解书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第二百四十二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四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财产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查封财产保管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财产
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四十九条指定交付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
第二百五十一条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行为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继续履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终结裁定效力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适用本国法
第二百六十条国际条约优先
第二百六十一条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百六十二条语言文字
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
第二百六十八条答辩期间
第二百六十九条上诉期间
第二百七十条审理期限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二百七十二条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七十三条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协助原则
第二百七十七条协助途径
第二百七十八条文字要求
第二百七十九条协助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二百八十三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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