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探究》:
《瑞士破产法》规定,案情简单,负责破产事务的公职人员得向法院提出适用破产简易程序的建议,法院同意后,案件即进入破产简易程序。我国在修订现行破产法的过程中,曾提出将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作为适用破产简易程序的条件。1993年《深圳破产条例》亦规定,法院审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小额破产案件,可以简化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将此作为简化审理程序的条件。如衢州中院《破产简化审纪要》提出:债权人人数较少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数额清楚的可适用破产简易程序。温州中院《破产简化审纪要》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为简化审理程序的前提条件。建德法院、杭州中院也认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清晰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简易审理机制。
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债务人能够及时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的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可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财产状况清晰,无需管理人深入调查;负债情况清晰,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务人提交的资料及时与债权人取得联系,债权的审核确认工作简单。此类案件的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均没有大的争议,意味着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查清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也意味着债权人可在该会议上直接就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