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目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条旨及关联对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简称《民诉解释》,下同)的条文条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辖[1]
第一节级 别 管 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含义】《民诉解释》第1条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 域 管 辖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民诉解释》第3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民诉解释》第4条
【对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诉讼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5条
【当事人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7条
【当事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8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3条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6条
【赡养费等案件被告不在同一地的管辖】《民诉解释》第9-10条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12-17条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诉解释》第18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民诉解释》第19条
【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民诉解释》第20条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财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1条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不同类型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2条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民诉解释》第40条
【指定管辖裁定】《民诉解释》第41条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
【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民诉解释》第42条
第三章审 判 组 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审判人员回避的具体规定】《民诉解释》第43-49条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1]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0-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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