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随着规制缓和政策的实施,额外的规定逐渐增多,如因灾害或公务等需要额外工作、变革周休制、休假日变动、变革工时制、弹性上下班时间制、劳动时间及休息时间等特殊的规定。这些额外的规定都掌握在具备劳动指挥权者的手中,如果对剩余价值的剥削不断加剧,将会逐渐损及员工的权益。据RecordJapan网站在2014年5月4日报道,目前日本国内的企业非正式职员正逐渐增多,正式职员的紧迫感不断加剧,人均工作量加大,这更加剧了“黑色企业”的扩增态势和剥削程度。统计数据显示,日本30岁年龄段的劳动者中,平均一周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以上的达到了18%,平均每天有2人以上的劳动者因过劳致死。
实际上,劳动者不是奴隶,卖给雇主的仅是规定时间内的劳动力,但如果劳动者几乎没有自由时间,劳动者岂不是和奴隶无异?马克思主张人类真正的财富就是自由时间,其自由解放目标的提出也包括这一含义。雇主剥夺了劳动者的真正财富,而不希望沦为奴隶的劳动者,想努力缩短劳动时间,可是,资本家却不断延长劳动时间。这就必然产生劳动者内在劳动时间缩短的强烈愿望与资本本性间的矛盾。在资本属性主导的社会,劳动指挥权操纵在资本家手中,劳动时间极具弹性且不确定,这导致延长劳动时间这一过程不断重复。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角度看,规范劳动时间的法律有规定下限的,也有规定上限的。英国是世界上首次规定劳动时间的国家,其颁布的《劳动者取缔法》(1349年)首次设定了劳动时间的下限。这表明,英国以前的资本者存在着延长劳动时间的强烈需求,而国家站在资本所有者的立场上,明文颁布了这一法律n可以说,该法律是明显有利于资本所有者的法律。类似的延长时间的法律,英国在1496年及1562年都颁布过。但是,迫于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有些国家也颁布过限制劳动时间的法律。例如,日本的劳动基准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等。当然,当时的英国通过法律限制了劳动时间的上限。在19世纪初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在1802年至1833年,英国议会颁布了五个劳动法,这一系列劳动法律名义上是限制童工等的劳动时间的法律,但由于议会不拨付必要的监督经费和设置必要的官员,这些法令并没有强制执行,一系列的法律成为空文。这是劳动者反抗及劳动运动发展推动的结果。换言之,法律从外部规范了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尽管无太大的实际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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