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 立法宗旨与行政诉讼的特性
(一)行政诉讼是否需要对行政行为予以维护 (二)是否需要将解决行政
争议列为立法宗旨 (三)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还是“公正”审
理案件 (四)本条涉及的其他几个问题
二 行政行为概念的廓清
三 合法性审查原则与诉讼请求、 合理性审查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与诉讼请求(诉讼类型)
四 作为拟制行政机关的授权组织
五 内涵丰富的保障起诉权利原则
六 禁止行政机关干预受理原则
七 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发展历程 (二)是否在行政诉讼法
中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讨论 (三)条文形成过程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二讲 受案范围
一 行政合同的可诉性
(一)行政合同诉讼之制度容许性 (二)关于纳入法律条文的行政合同种
类的列举 (三)关于行政合同诉讼其他l程序的讨论
二 确认自然资源权益决定的可诉性
(一)来源于行政复议法对“确认自然资源权益决定”的规定 (二)确认
自然资源权益决定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后的几个实务问题
三 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的可诉性
(一)征收、征用的概念 (二)关于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的法律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诉性
(一)滥用职权概念和适用的虚置 (二)滥用权力概念的客观化
(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关于滥
用行政权力“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五 本次修改的其他被诉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侵犯
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五)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六)要求行
政给付 (七)“等”合法权益 (八)“和”修订为“或者”
第三讲 管辖
一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 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四讲 诉讼参加人
一 原告资格
(一)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二)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三)
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四)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
诉讼 (五)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具
有原告资格 (六)关于公益诉讼
……
第五讲 证据
第六讲 起诉与受理
第七讲 审理
第八讲 判决
第九讲 执行
第十讲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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