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时要求撤销要约,将会给受要约人造成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商业活动和经济秩序,合同法规定,这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严格限制撤销要约,以保护当事人利益,防止随意撤销要约。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条文注释
要约失效的法律后果,对要约人而言,是解除要约人必须接受承诺的义务;对受要约人而言,是终止其享有承诺的权利。要约的失效是以要约已经生效为前提的。
(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通知的,这是一种以明示的方式拒绝要约的行为。当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要约已经生效而受要约人尚未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是可以撤销要约的。要约一经撤销,即产生消灭要约法律效力的效果,要约因此而失效。(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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