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对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或实际施工人对外进行商事活动时,分包商、供应商等相对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是指作为一个理性的、熟悉建筑工程交易习惯的市场主体应尽的谨慎审查义务。在判断相对人是否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时,行业交易习惯往往是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文认为,在下列情形中一般可以认为相对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1.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与其身份明显不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管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身份明显不符,但相对人仍与之进行交易,则可以认为相对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项目上的质检员、安全员与分包商、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进行工程洽商、结算的行为,明显超越了其应有的权限。
在有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身份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存有争议。本文认为,项目经理的对外借款行为与其身份不相符,也不符合行业交易习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经理的权力主要是组织项目班子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涉及资金方面的主要是调配进人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中规定的有关权力则是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可见,项目经理关于资金方面的权力仅限于工程项目内部资金的使用,对于借款等对外融资事项应经特别授权。即使交易中存在项目部印章等权利表象,也很难说相对人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何况还有少数项目经理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建筑企业的利益。如果法院对项目经理表见代理认定过宽,对整个建筑行业发展非常不利。
2.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明显超越授权事项
如果建筑企业对具有项目经理等身份的项目管理人员出具了内容明确、具体的授权,对其权力作了必要的限定,而相对人在明知或应知该授权的情况下仍与之交易,则应当认定相对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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