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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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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2869
  • 作      者:
    本书编委会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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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第三辑)》(《评论》)是一本力图将中国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与工程相结合、学术和实务相结合、中国内地建设工程与国际建设工程相结合的专业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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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第三辑)》由最高院民一庭评审出的获奖作品及征文中的其他优秀作品汇集而成,内容具有较强的实务性,涉及仲裁或司法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问题、建设工程及项目管理风险防范及多层次争议解决途径、相关立法新动向、中国企业承揽境外建设工程经验及教训总结、FIDIC等合同在中国使用状况等,切合建设工程实务热点,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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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相对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或实际施工人对外进行商事活动时,分包商、供应商等相对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是指作为一个理性的、熟悉建筑工程交易习惯的市场主体应尽的谨慎审查义务。在判断相对人是否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时,行业交易习惯往往是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文认为,在下列情形中一般可以认为相对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1.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与其身份明显不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管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身份明显不符,但相对人仍与之进行交易,则可以认为相对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项目上的质检员、安全员与分包商、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进行工程洽商、结算的行为,明显超越了其应有的权限。
  在有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身份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存有争议。本文认为,项目经理的对外借款行为与其身份不相符,也不符合行业交易习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经理的权力主要是组织项目班子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涉及资金方面的主要是调配进人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中规定的有关权力则是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可见,项目经理关于资金方面的权力仅限于工程项目内部资金的使用,对于借款等对外融资事项应经特别授权。即使交易中存在项目部印章等权利表象,也很难说相对人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何况还有少数项目经理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建筑企业的利益。如果法院对项目经理表见代理认定过宽,对整个建筑行业发展非常不利。
  2.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明显超越授权事项
  如果建筑企业对具有项目经理等身份的项目管理人员出具了内容明确、具体的授权,对其权力作了必要的限定,而相对人在明知或应知该授权的情况下仍与之交易,则应当认定相对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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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司法审判研究
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构成的类型化分析
工程挂靠施工情形下若干审判实务问题探析
工程受托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

造价、结算及鉴定实务
工程结算阶段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风险防范研究——以司法实践的视角分析
简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与操作——基于18个建设工程案例的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实务及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技巧

实务探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法律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
工程建设标准纳入专利的法理分析及政策建议

争议解决机制
专业化的理念,国际化的视野,打造北仲新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说明
我国台湾地区公共工程履约争议的调解制度研究
浅析ADJUDICATION——介绍英国建筑合同工程款给付纠纷的一种有效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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