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功能转变的需要
由于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的发展需要经历一个过程才能逐步成熟,法律自产生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侧重表现为意志的产物。法律如何产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的内容是什么。法学研究的目标也就成了对立法者的意志进行解释。法院与律师等法律实务界对“法律是什么”的需求,进一步促进了这种以法律解释学为核心的传统法学研究。在此背景下,关于“法律应当如何”的探索被视为是不切实际的理论研究,这一方面源于立法程序的单一化,另一方面也与“法律应当如何”的研究始终停留在“引经据典”这一层面有关。
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使法律突破以“定分止争”为主要功能的领域,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于社会治理的基本工具。法律在社会领域内的调整和规制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和适宜性。这就需要在立法前以及立法后全面考察决定法律规则以及影响法律实施的各种要素,并将其综合纳入规则制定与规则修改的系统框架中。这些要素包括广泛的环境因素、机构建制因素、行为因素、习俗与传统因素等。
法律经济学者认为,未来法律与经济的一般发展方向是人类决策的理论,这一理论将比理性选择理论更令人满意。这一理论必须能让我们认识到人类理性的错误。对于法律与经济分析来说,一件真正让人惊讶的事是,关于行为的经济学理论中一些最重要的理论创新来源于法律与经济学者,而非主流经济学家。为何如此?关于人类行为的非常实际和尖锐的问题需要法学给予合理的解释,而法律与经济正是试图提供这种答案的学科,在回答的过程中,它极大地扩展了我们关于人类行为的理解。
(四)法律话语体系开放的需要
法律作为社会科学的自足性,造成了法学研究的闭塞性。法律哲学和部门法学为法律的制定、适用和执行提供了概念和语言,法律学者围绕这些概念,或是进行阐释,或是重新界定,或是致力创新,但总体来说,大多数的研究仍在既有的理论所限定的术语的前提下进行。
语言是人类用于指称事物的工具,语言的发展直接反映了自然的和社会的变化。人们可以从语言出现、稳定和发展来认识社会的结构变化。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信息与语言的更新速度超越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其中某些新产生的、有用的、稳定的、能够表达某种社会情势或是社会态度的语言有可能会沉淀下来成为社会语言的增量,也可能只在特定的一段时期被人们广泛使用,但不会沉淀下来。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稳定性的法律,其对第二类语言长期以来是忽视的。但随着法律功能的变化,法律中的一部分(尤以软法为主)开始发挥时宜性的作用,这就离不开对特定时期的临时性社会语言进行恰当使用。
近年来,中国的法学研究不乏此类事例。如和谐社会、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等。新的社会语言在法学研究中的使用,在打破法律语言体系封闭性的同时,也自然使法学研究从理论走向实际,因为对许多语言的准确理解需要放在现实社会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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