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研究》:
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在刑法理论中,根据意志因素的内容不同,可以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公司高管职务犯罪中,高管在主观方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这一点并不存在争议。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高管在实施职务犯罪时其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持希望态度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情形下,公司高管实施职务犯罪时其主观上可能并不是为了直接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此时,间接故意就有了存在的空间。
从我国的刑法理论来看,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外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欲杀死乙,就在乙家中的水壶中投毒,并且甲知道乙有妻子丙及两个小孩,当晚乙的妻子丙及小孩喝了有毒的水后死亡。在本案中甲对乙的妻子丙及小孩的死亡虽然不希望,但也没有防止,而是抱着放任的态度,因此,甲应当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是行为人为追求非犯罪目的,但在行为时放任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甲欲用气枪射击乙阳台上的一只鸽子,同时又见乙站在鸽子旁。如果射击,可能击中乙。但他一心想射击鸽子,竟不顾可能伤害乙的危害后果。甲在侥幸心理支配下开枪射击,结果子弹打偏恰巧将乙的一只眼睛打瞎。在该案中,甲用气枪射击鸽子并非犯罪行为,但其射击时却放任了可能伤害乙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伤害罪。
三是行为人在突发性犯罪的情况下,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在斗殴时临时起意,拔刀捅向对方,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虽然不是希望发生,但也有预见,抱着放任的态度,因而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笔者认为,公司高管职务犯罪中的间接故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高管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外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比如,甲是A国有公司的总经理,乙是甲的亲戚(B公司总经理)。为了从A公司获得业务,乙到甲家中拜访,并且跟甲说,如果A公司向B公司采购原材料的话,乙将按照采购总金额的5%给予甲回扣。甲曾经听说过B公司的产品曾因质量问题受到质检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为了获得回扣,仍然同意了乙的意见。第二天,在未经任何质量评估、检测的情况下,甲即批准A公司向乙经营的B公司采购原材料300吨。事后乙按照事先的约定给予甲回扣30万元。后经质检部门检测,A公司向B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全部为不合格产品,给A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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